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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禁游要入脑入心

更新时间:2017-06-20 10:3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691 网友评论0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但每年入夏,有的地方仍有市民去水源地游泳,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带来了一定影响。  

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游泳,各地也做了一些工作。例如,在禁游区域树立警示牌和粘贴警示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巡河执法,对游泳者进行及时劝导等,但在一些地方仍会出现有禁不止现象。游泳者在执法者或劝导者在场时就上岸、离场又下河的现象时常出现。这一现象如何改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宣教工作要在“管用”上下功夫。尽管各地都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禁游的宣教活动,但有的内容难以入心、入脑。有的市民仍然难以理解饮用水水源地为何不能游泳。所以还需在宣教工作上再下功夫。  

在笔者看来,宣传内容要从饮用水水源地的功能、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内容,以及为何不能在饮用水水源地游泳等方面具体展开。宣传的普及面要广,应积极动员学校、社区、公益组织等单位普及禁游知识,对禁游原因要认真讲解和解答,避免走过场。宣教方式要吸引大众的眼球,除了宣传资料、户外大屏幕、报刊电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外,还可以开展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主题的征文、晚会、有奖问答、现场实验、播放警示片等活动,提高市民饮用水水源地禁游的意识。  

二是要真正落实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和人员对自己职责内容不清晰,现场监管执法容易出现现场作秀的问题。因此,要把饮用水水源地游泳监管纳入常规工作,环保部门除了联合水利、公安、地方政府等部门共同制定监管办法、明晰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巡查制度外,还要把民间河长拉入监管队伍,配合各部门履行护水的职责。此外,要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巡查情况,开展管理考核工作,形成依法监管、遵章办事的氛围。  

三是要一手抓文明劝导、一手抓严格执法。各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专项巡河劝导和执法工作,对重点防范区域和游泳高峰期开展集中整治。除了在醒目的地方设立禁游牌、感应广播播放器、户外大屏幕,展示和播报禁游信息、公布每次巡查情况等进行警示劝导,还要做好现场劝导。多说群众听得懂、可接受、能信服的劝导言语,做好警示教育工作。每次劝导都应记录游泳者姓名、时间、劝导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方便以后查证。对屡次劝导无效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较轻者,可组织学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知识;情节严重的,应严格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浙江省开化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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