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散乱污”须补齐监管短板
坚持重点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使县乡两级政府及部门环境监管职责落实常态化、规范化、高压化。
◆王桂森
“散乱污”企业无论在城乡接合部、远郊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都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甚至成为当地经济支柱。“散乱污”企业之所以有生存的土壤,归根到底还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五位一体”的地位,党中央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然而,基层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却存在一定差距。有的乡镇环保工作没有领导分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参差不齐;有的乡镇及县直部门认为环保工作只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情,“管地方必须管环保,管企业必须抓环保”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推进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环境监管制度建设,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笔者建议要从以下4方面着力。
第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夯实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学习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查找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与法律法规条文对号入座,把法定的职责领悟好、贯彻好、执行好。
第二,强化环保督察,扎牢环境监管的制度牢笼。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环保督察的声势,县乡两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检讨本地区、本部门过去环境监管上的问题和不足,对照中央和省环保督察要求,每年都要在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环境监管和强化污染治理方面拿出一些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干货”来。对讲大话、说空话,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查处。
第三,细化环境监管网格,构建全社会环境监管的新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将环境监管向乡村一级延伸。要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化这一机制,将乡镇甚至村一级纳入网格化管理。坚持重点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使县乡两级政府及部门环境监管职责落实常态化、规范化、高压化。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各方力量,严密监督“散乱污”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第四,强化环境法律法规培训,环境执法者要成为普法工作的主力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带头学习贯彻环境法律法规,特别要加紧学习《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深刻把握,全面培训。可组织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经验丰富的环保人员为各级党委、政府及企业负责人授课,说清楚环境法律法规严在哪里,讲明白本地区存在什么环境问题,讲透彻各级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和追责机制,真正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家里手,补齐基层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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