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公示
日前,市环保局公布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928万元进行分配。为接受社会监督,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7月31日-8月7日,联系电话0539-7206399。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要求,由各县区根据拟分配数额提报拟补助项目,经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和数额,并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后确定最终分配方案。
根据分配原则和方案,对2016年底完成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并备案上报省环保厅的企业和上报省厅备案的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给予奖励。经县区审核、第三方专家集中审核最终确认相关档案资料齐全的企业,按照因素分配法,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奖补标准按照省环保厅、财政厅分配标准执行,且奖补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50%;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奖补,每蒸吨奖补7万元,但奖补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50%;错峰生产企业奖补按照省环保厅、财政厅分配标准执行。
据介绍,此次补助范围为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涉及企业10家,项目22个,合计423兆瓦;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涉及企业23家,项目27个,合计528.7蒸吨;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企业4家。
补助标准是啥?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2016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档案资料齐备的项目,每兆瓦奖补3.5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50%,共奖补1481万元。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2016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档案资料齐备的项目,每蒸吨奖补7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50%,共奖补3000万元。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企业:2016年实施错峰生产并上报省厅备案,相关档案资料齐备的企业,按照生产规模,每家企业奖补111.75万元,共奖补4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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