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分类何以成功?——来自台北市的案例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推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生产出越来越多的垃圾,垃圾围城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据统计,中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从1979年的2508万吨增至2015年的19142.17万吨,全国一度有约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其中1/4已无填埋堆放场地,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平方米,每年经济损失高达300亿元人民币。垃圾处理极易引发激烈的环境冲突,近年来,围绕垃圾处理的邻避冲突在全国各大城市不时上演。
为了降低环境压力,各级政府陆续开始垃圾分类的工作。2000年,全国设立了8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但是大多城市垃圾分类的效果不彰。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2016年12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底,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经过多年努力逐渐形成了较完备的垃圾分类治理经验,比如美国旧金山把垃圾分类作为垃圾费减免的依据、德国的“私营公司回收-政府补贴”模式、比利时的垃圾强制分类模式等。我国浙江省推出了垃圾分类分级督查考评制度,台湾地区推出“垃圾不落地运动”等,这些经验可以为垃圾分类提供有益的启示。要想推动垃圾分类,机制设计十分重要。那么,在城市居民缺乏垃圾分类意识的情况下,政府如何干预、采用何种干预手段,才能推动垃圾分类政策成功实施?这是本文要解答的关键问题。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方法
既有研究关注了政府干预在垃圾分类中的作用,一是聚焦于优化现行的管理体系。有研究基于广州市的案例,从行政技术层面提出政策产品设计、通路构建和公众促销是政策营销的运作技巧。有学者提出通过法治力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推动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取得实效。有学者提出从“九龙治水”到单一部门统管的垃圾分类模式的再造思路。二是探讨政府构建垃圾分类市场化机制的作用。有学者提出必须建立开放透明的垃圾回收市场,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建立合理价格体系的作用。有研究发现经济因素并不能成为政府干预的充分理由,认为政府应逐渐从城市垃圾处理的经营性领域中退出,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政策、监督与引导公众参与管理上来。三是分析政府对调动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作用。有学者证实了政府的教育宣传政策、经济激励政策对居民垃圾分类水平有正向影响,认为提高城市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积极性需要重视外压机制与诱导机制的共同作用。有研究发现社会资本对于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正向作用,一旦政府垃圾管理效率较低,居民则更倾向于社区组织的替代性领导。四是强调政府对非正式垃圾分类体系的管理。有研究通过追踪H大学垃圾回收流程,认为政府应采取加强监管、承担低值有害物回收等干预手段纠正市场失灵。有学者提出政府要设计一个可行的制度使利益相关者都成为受益者,还有学者主张政府完善基础设施让非正式部门嵌入到垃圾管理系统中来。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关注到政府构建垃圾分类有效秩序的不同方向,但大多处于政策倡议阶段,尤其是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研究不够,关于政府作用的观点缺乏充分的实证基础,无法揭示政府干预的内在逻辑。在垃圾分类秩序还未经建立,人们垃圾分类意识较为淡薄的背景下,政府出于何种立场、采用何种干预方式,对于垃圾分类的政策效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由此,必须从政府元治理的角色出发,考察政府构建垃圾分类秩序的行政逻辑。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将以台北市垃圾分类的历史与现实为案例,展开深入的分析。台北市人口共有270万人,约占台湾地区总人口数的11.5%,每日活动人口数量达到400万人以上,地狭人稠的先天条件加之城市化的发展,垃圾处理的问题十分突出。起初,台北民众会把垃圾习惯性地堆积在某个角落,土地填埋是主要的垃圾处理方式。拾荒者、资源回收流动商贩、资源回收中间商构成台北最早的资源回收系统,政府未进行干预。垃圾处理的无序状态很快使台北陷入到“垃圾围城”危机,至20世纪80年代该市已难以找到垃圾掩埋场地。1984年7月,台北内湖垃圾山发生大火,燃烧持续十天以上,成为台北民众关于垃圾深刻的耻辱记忆。加之1980年代反对环境污染的社会运动,台湾地区很快意识到必须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
由于垃圾处理设施具有很强的邻避效应,“一县市一焚化炉”方案在民众的反对声中推行得十分困难。通过对日韩等地的考察学习,台北市环保局开始引入以资源回收撬动垃圾减量的办法。经过多年的努力探索,台北市最终形成了以垃圾分类带动资源回收,将垃圾工作的重点由末端处置转向源头减量,实现了垃圾分类的良好局面。一方面是把大量的垃圾转变为可再利用的资源,减轻了环境负荷(见图1),台北市垃圾清运量持续减少,资源回收总量持续增加,垃圾焚烧厂大幅减量;二是节约了土地,实现土地的增值与再利用,比如曾经被称为“台北之耻”的内湖垃圾填埋场被人们清掉垃圾后被重新再利用,腾出来的空地价格是100多亿新台币;三是城市环境好转,民众环保意识提高。台北市垃圾分类的意识已深入人心,初入台北的人会为台北街头没有垃圾桶、街道又十分清洁的景象惊叹。这些成绩取得的背后与政府干预不无关系。
作者分别于2013年7-8月、2015年7月底到8月上旬、2016年7-8月、2017年7月中旬在台北市展开了相应的调查和研究,分别对台北市前副市长、环保部门负责人、里组织与社区协会、社区环保志愿者、相关学者等进行深度访谈,访谈对象超过30人。辅之以深度访谈、官方文献、资料搜集等方式获取资料,文中出现的组织名及人名均作匿名化处理和编码。
三、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本文将引入政府干预理论,对支撑垃圾分类的行政逻辑展开研究。
(一)政府干预理论
政府干预理论是伴随着市场失灵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是在政府与社会(市场)关系的框架下,发挥政府积极作用,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在自由资本主义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凯恩斯主张充分发挥“有形的手”的资源配置作用。随着学界对政府认识的深入,政府干预理论得到相应修正。20世纪90年代,斯蒂格利茨在新自由主义泛滥的情况下,力证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备性,市场失灵无处不在,因而政府活动不应该局限于制定法规、再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政府干预应该遍及各个经济部门、各个领域。
从宏观来看,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的民生工程,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但是这种收益难以进行效用划分和测算,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排除机制,容易引发搭便车行为,垃圾分类行为难以自然产生;从微观来看,在缺乏外部制约的条件下,个体可以享受垃圾不分类带来的全部收益,垃圾不分类容易成为一种毫无成本的行为。由于垃圾分类行为个体“成本-收益”的模糊性和不对等性,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垃圾分类行为难以形成,因而需要借助政府干预理论考察政府行为对民众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
(二)分析框架
面对市场、社会的具体情况,政府干预要进行适时调节。政府不仅要决定是否进行干预,还要决定采取何种干预手段来达到目的。马斯格雷夫认为在经济发展不同的阶段,政府发挥的作用不同。同样,在垃圾分类的不同发展阶段,政府的干预方式应该有所不同。
为了便于对政府干预进行分析,本文将政府干预区分为强干预和弱干预,前者特指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将意志付诸实践,从而构建社会秩序、形成规范;后者则特指政府通过软约束等手段达到维护制度、维持秩序的效果。在垃圾分类领域,强干预手段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处罚、监督、强制收费等,弱干预手段主要包括宣传教育、调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营造等。
四、台北市垃圾分类的强干预
在缺乏有效干预的情况下,台北市最初的垃圾分类十分有限,市民无意识、官方无章法。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台北市当局采取了系列干预策略。
(一)强制分类的法制手段
1974年起,以“废弃物清理法”颁布为标志,台湾地区垃圾处理进入官方管理阶段。该法对社会、市场的垃圾处理行为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家户排出的一般废弃物主要由各市县环保局负责回收、清除、处理,事业机构负有清除处理的责任和义务,不履行清除处理责任的事业机构将被处以6000元新台币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停工或停业的处罚。制造业者、进口商须按营业数量缴纳回收清除处理费,家庭须缴纳清除处理费。该法还规定了缴纳的回收清除处理费组成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用于环保行政开支及对垃圾分类行为的奖励。到2006年,经过9次修订,该法基本完善。
1997年台湾地区推动“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要求社区组建资源回收互助组织推动家庭垃圾分类、回收和预处理,形成分类系统;官方形成收运系统;回收商负责资源回收,形成终端处理系统;信托基金向回收体系注入资金推动社区、回收商和地方政府清洁队严格执行资源回收制度(见图2),进一步明晰了垃圾分类回收的主体责任与运作框架。
2002年,台湾地区颁布“资源回收再利用法”,对社会生产、消费行为进行强制性环保化改造。在生产方面,要求选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弃物产生、自行回收利用、提升产品使用年限;标示产品使用材质及再生资源比例、标示分类回收标志;选用环保材料、再生资源进行产品设计、生产;避免过度包装,遵守规定的包装层数和空间比例。在消费方面,民众有减少资源消耗、延长物品使用年限、回收循环再利用物品的义务。该法还规定了对再利用效益明显、再生利用技术开发优良的机构进行奖励。这些规定极大促进了再生产业的发展。
在良好的势头下,2003年台湾地区制定“零垃圾”政策,确立垃圾全回收、零废弃的目标。当局决定利用清洁队的工作便利,将过去以软性宣传劝导方式改为垃圾强制分类。2005年,台湾地区全面推动“垃圾强制分类计划”,要求民众按照一般垃圾、资源回收物、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排出,前三个月采用劝导方式,第四个月开始采用由执行机关稽查处分方式强制规范民众进行垃圾分类。
(二)垃圾回收的“三规”行动
1994年,台北市在大安区试点“垃圾不落地”政策,继而于1996年在全市推广,要求居民的垃圾投放行为受政府“规定的时间”(起初一周两天,2003年后增加至五天)及“规定的地点”(指定的停车搜集点)的约束,要求垃圾车行驶在“规定的路线”。如果在非规定的时间乱扔垃圾,居民会被处以至少1200元新台币的罚款。为了提高资源回收的效果,同年台北市推行“三合一资源回收计划”,方便市民将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垃圾清运一次完成。其中,一般垃圾由垃圾车收运后进入焚化厂处理;资源回收物可免费由环保局变卖给回收商细分后再卖给回收工厂再利用;厨余垃圾收运后由环保局进行堆肥、动物饲料等再利用;废弃家具等大型垃圾,市民可以电话预约清洁队免费收运,并由环保局变卖给回收厂拆解回收,或者由环保局修护后拍卖给市民再利用。为了配合制度的实施,台北市政府对原有的环卫基础设施进行了改造:
一是减少街头垃圾桶的数量,仅在少数地方设立分类回收桶,大多数人只能把垃圾带回家扔弃。正如台北市辅管环保工作的前副市长所言:“把它(垃圾桶)撤掉了,因为往那里一摆就糟了……以前有设那个大型的垃圾桶让他们丢嘛,其实满出来他们还是继续丢,造成环境脏乱。”(XG)
二是组建垃圾车清运队伍,固定垃圾清运路线和时间,配合垃圾不落地的实施。台北市目前设有12个清洁队,184条清运路线和4059个垃圾收集点,共有7400名环保工作人员,各式环保车辆1165辆,一周收运五天,每天收运两次,制定“垃圾车时间表”方便市民查询:“如果每天收运的时间都不固定,那对居民来讲是非常不方便的,所以你要去reward(激励)他们,就是说那些准时拎着袋子出来的人,你一定要在他准时出来的时候马上处理,他就会养成一个习惯……我们花了很多时间去规划收垃圾的路线跟时间,然后去训练这些清洁队员、重新安排他们的垃圾分站。”(XG)
(三)从“随水征收”到“随袋征收”:垃圾分类的利益驱动
垃圾的集中清运虽然解决了环境脏乱问题,却带来了垃圾焚化及其空气污染的巨大压力。为了降低急剧上升的垃圾处理成本,台北市通过强制收取垃圾费的经济手段,构建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利益调节机制。
1991年7月台环保主管部门颁布“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办法”,开始推行垃圾收费制度。同年9月台北市开始推行按量计费的垃圾费“随水征收”,要求居民每使用1吨自来水必须加收4元垃圾费。但此类收费并未完全反映垃圾处理成本,民众对垃圾费的个体感知不大,对居民缺乏约束力。2000年台北市出台“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自治条例”,强制实行垃圾费“随袋征收”政策,要求家庭垃圾必须用政府特制垃圾袋装,按垃圾袋容量计费,真正实现了“少丢垃圾少付费,勤作分类更省钱”的公平原则。
为发挥价格对垃圾分类行为的导向作用,专用垃圾袋的价格比一般袋子贵,按照袋子的容量,分为3公升、5公升、14公升、25公升、33公升、76公升及120公升等七种规格,每升0.45元新台币。专用垃圾袋由政府招标实现指定生产,加印防伪标识:“你想想看,它的成本一个是非常非常便宜,可是你要买就花50块来买。然后这个袋子你愿意装多少就装多少,但是如果你能够把那些我们认为能够回收的东西拿出来,那个部分不要钱……这么一个简单的机制,家家户户就开始在家里分东西了。”(XG)
据环保部门统计,在试行期间,配合购买使用专用垃圾袋民众达八成五以上,垃圾量减少34%,资源回收量增加110%。正式执行首日市民配合率高达98%,未使用专用垃圾袋的市民经劝导后均改用专用垃圾袋。
(四)强有力的监督与处罚措施
针对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台北市对未按规定缴纳回收处理费者,处以应缴纳费用1至2倍的罚款,并强制执行;对未按规定清除、处理或再利用废弃物,致污染环境的市场主体,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同时对未标示产品分类回收标志、过度包装的市场主体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面临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业处分(“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条)。对个人的监督处罚,首先体现在清洁队的监督,清洁队在收运过程中如发现垃圾没有按规定分类,会请居民当场分类,或请居民带回分类后再投放,否则就会处以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新台币的罚款。清洁队如发现居民未使用专用垃圾袋则一律拒收,若居民坚持投放或任意弃置,则进行告发处罚。其次是巡查队的监督,台北市会专门去做稽查,只要有民众乱丢垃圾,就会处罚1200到6000元新台币,环保部门会宣导“你被抓到一次就等于收你一年的垃圾费了”。官方还鼓励社会监督,查实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予以重罚,对举报者实行重奖。“我们有一个制度,就是你谁看到谁在乱丢垃圾,你都给他拍下来。拍下来之后我们就罚那个丢垃圾人的钱,然后这个拍照的人就可以分到这个钱。”(XG)
在垃圾费随袋征收的激励下,民众就会愿意把回收物拿出来分类处理掉,减少垃圾处理量,维持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强干预的引导下,台北市资源回收总量从1999年的2.2951万公吨急速增长至2002年的22.1391万公吨,增长率达到864.6%,垃圾清运量从1999年的123.808万公吨减少至2002年的74.189万公吨,减少了40.1%(图3)。在政府强制干预下台北市垃圾分类的良好秩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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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北市垃圾分类的软约束
台北市还运用了一些弱干预措施,构建起居民行动习惯的软约束。
(一)宣传、教育政策的实施
为了让民众顺利实现垃圾分类的行为过渡,台北市开展了系统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在宣传方面,一是制作垃圾分类的短片,在电视、公共场所的视频上反复播放,快速补齐市民的分类知识短板,提高垃圾分类的能力;二是组织人力到社区办宣导会,在过渡期免费赠送专用垃圾袋,降低居民心里抵触,正如环保局负责人所言:“我们推动这个东西的话,第一个是到每个里去做宣导,办说明会……另外是我们免费送给他三个月的量,让他去试用,让他先去习惯这个垃圾袋。”(HBJ2)
台北市还十分重视垃圾分类的教育工作。一是制作环保手册,对新迁入者进行宣传教育,民政系统会给新搬迁到台北的市民提供手册,里面就包含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二是将垃圾分类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台湾地区从20世纪90年代初便有了为环境教育进行单独立法的考虑,2002年将环境教育纳入了“环境基本法(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普及环境保护优先及永续发展相关之教育及学习,加强倡导,以提升国民环境知识,建立环境保护观念,并落实于日常生活中”。以台北市“松山国小”为例,学校制定了“资源回收垃圾减量实施计划”,罗列了垃圾分类的项目明细,要求全校师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垃圾分类,并从高年级学生中选出“环保小尖兵”辅助垃圾分类工作。正如环保局负责人所言:“学校有那个环境教育的课程,小学就有分类,幼儿园也有。我们已经规定机关、学校都要强制分类,所有学校都有设瓶罐、一般垃圾(收集设施),小朋友就会知道什么东西要放在哪里,我们一直循序教育强制他们要做。”(HBJ1)
(二)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
对市场的调动主要体现在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的考核上,资源回收管理基金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各个单位回收物的情形,而后相应给予补贴(“废弃物清理法”第17条)。在市场主体方面,为了从政府拿到更多的回收基金补贴,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向外界开展资源回收。一是主动无偿回收,包括个体户的垃圾回收,比如个体户可以在垃圾车到来之前向居民回收资源性垃圾,在经营场所设立回收点回收;二是向消费者有偿回收,比如出版社鼓励消费者拿资源换书的行为,鼓励民众把废电池、灯管或是其它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物品换取书籍。消费者还可以向企业提供分类资源,进而获得现金奖励,例如有的商户会向主动提供废塑料瓶的消费者支付一定奖励。
在社会组织方面,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垃圾分类事业上的积极作用,政府主动搭建与其合作的桥梁。以公益慈善团体慈济基金会为例,官方会免费将回收来的垃圾送给慈济院,由其进行分类回收。在2017年8月台北举办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中,慈济基金会在饮料瓶的回收业务上与官方建立了合作关系。慈济组织将资源性垃圾改造变卖后所获收益一部分用于赈灾、环保等公益事业,一部分用于促进组织的发展。还有一些环保团体将行政部门回收的旧家具义务翻新,送给贫困家庭免费使用。
(三)以社区为支点的全民行动
调动社区参与是台北市垃圾分类的重要组成部分,台北市环保局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以充分调动社区参与,提高资源回收工作实效。一是从2009年开始对全市社区进行巡查,同时辅导社区熟悉资源回收业务;二是将社区垃圾分类与台湾“六星计划”对接,鼓励社区成立环保志工队,宣导社区资源回收再利用观念,教育居民进行零废弃及全分类,进行环境整理及绿美化工作,鼓励社区组织通过自主提案方式向政府申请经费补助,推动垃圾分类;三是开展评奖评优活动,从2014年开始,环保局依据社区回收站回收项目的完整性、回收率、整洁美观度、特色创新等评分指标,对资源回收分类表现出色的社区进行奖励。
在政府干预的推动下,社区组织成为推动垃圾分类的重要力量。许多社区设立了资源回收站方便居民投放,同时利用社区的人力资源成立环保义工队进行分类,向居民宣传垃圾分类知识,设立巡逻队监督居民垃圾倾倒行为。
垃圾分类所得的经济收益归社区全体所有,用于支持社区的公共项目,这对垃圾分类的实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社区环保意识建立,垃圾分类成为自觉的行为;另一方面,推动资源回收与再利用,贡献智慧装点社区生活。有的社区居民利用广告纸、塑料瓶等制作风车、垃圾盒,有的居民利用废轮胎在社区种植花草,还有的居民利用竹片编制大型墙面画等,这些都成为台北社区独特的环保景观。
在政府恰当的干预策略下,垃圾分类行为持续得到了市场和社会的认同和响应。从数据走向来看,2002年以后,台北市垃圾清运量基本呈下降趋势,并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资源回收总量呈上升趋势(见图4)。从2009年开始,台北市的资源回收总量超过了垃圾清运量。垃圾分类减量后,台北市焚化炉的负荷明显下降,为了维持运转甚至将已填埋的垃圾挖出来烧。环保局负责人告诉我们:“我们焚化厂设计的比较早,其设计量一天是4200公吨。垃圾分类以后,现在的话大概是2000多吨,达不到设计的焚化量……结果我们的那个焚化炉把当天的垃圾烧完后,还可以把已经填埋的东西挖出来烧,所以后来两个填埋场不但没有满,其实逐渐已经被挖空了。山猪窟的那个垃圾场现在变得很有名的一个滑草场。”(HBJ1)
垃圾分类在全社会推行以后,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已经成为社区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部分。“如果不回收,好像怪怪的,就好像人不洗澡会难受,不吃饭会饿一样”。
六、结论与讨论
台北市垃圾分类秩序的形成体现出“强弱干预”并存的制度变迁路径,但仍以强干预下“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其中,强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在倡导垃圾分类的早期阶段,强干预手段利于建立规则体系,克服自发状态中混乱、无序的局面。因而当市场、社会无法自发提供某种合理的秩序时,有效的、基于法制和公共利益的强干预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十分必要的。这符合奥尔森的判断:“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台北市在居民垃圾分类意识的条件下,正是借助了强干预的手段,才形成了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的基本秩序。
但强干预需要弱干预的配合,否则政府将付出很高的制度维系成本。弱干预下的宣传、教育能够将强干预外壳下的公共性内涵,以柔性方式为大众知晓、认同。而社区动员则能够发挥组织优势,增强对垃圾分类的认同。当人们意识逐渐普及之后,强干预功能退居其后,弱干预的软约束成为主导力量(见图5)。需要指出的是,强、弱干预有时间的前后差别,但不具有前后继替的明显分界,二者是互相配合的关系。
综上,政府对于垃圾分类秩序的构建可以概括为“强干预建秩序,弱干预保秩序”。它强调干预手段的多元性和互补性,尤其是抓住利益驱动这个关键机制结合自下而上的参与,最终实现垃圾分类从行政驱动到利益驱动,再到文化驱动的转变(图6)。
本研究的贡献在于,提供了一种当市场、社会无法自发形成良好治理秩序时,政府干预的系统模式。一是在政府干预理论基础上,区分了强、弱干预手段,并聚焦分析政府行动怎样对居民行为产生影响,发现了居民行为的产生是多元主体、系统政策作用下的结果,政府需要综合运用强干预、弱干预策略,才能取得政策实效;二是发现了利益机制在政策取得实效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让人们对经济利益有明显的感知,能够驱动居民展开积极行动。两岸之间同文同种,在垃圾分类方面存在同样的“民众意识不足、政府依赖”的基础,台北市的成功经验可以为大陆地区的实践提供经验借鉴。城市政府需加强顶层设计、提高干预的系统性,形成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的综合环保体系,理清行政机关、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基本责任,突出家庭、单位等垃圾产生源头的强制分类责任;在垃圾分类行为果断引入“回收成本内部化”的机制,同时扶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做好垃圾分类的教育、文化营造,提升全社会的分类回收意识。
本研究的不足在于,一方面,仅仅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强、弱区分,还未测量政策实效中各自的权重;另一方面,各类社会力量在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过程中的贡献程度,还需进一步测量,以便与政府作用区别开来。加强政府强、弱干预行为的定量研究,研究社会力量对垃圾分类产生的影响,是下一步值得思考的主题。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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