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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更新时间:2017-12-06 09:5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907 网友评论0

  

 

广西博白县祥盛纸业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控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洁海行动”,玉林检查组(以下称检查组)在博白县祥盛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行为。检查组人员立即通知博白县公安局到达现场,共同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环保管理人员苏某某、污水处理站操作工作李某、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人员庞某某进行了询问。玉林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在现场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二、违法行为  

(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套的废水在线监控设备采样取水头及pH电极、流量计未固定,可上下移动。流量计下方放置有一块红色砖头和一块水泥块。COD和氨氮在线监控设备箱后盖已被打开,且现场检查人员发现操作工李某有手持矿泉水瓶从机箱内拿出、取样管被拔出的情形,根据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工作原理,只要将设备箱后盖打开将正常的取样管放入其他液体,便采集该液体作为分析数据,无法采集正常外排水样,只要在流量计可以活动的情况下,如将流量计移除,便可造成流量计为零,无废水外排、采样探头无法取水样的现象。企业环保管理人员苏某承认将砖头放置于流量计下方是其指使工人李某操作,李某也承认是其所为。  

(二)废水超标排放。检查组随行的监测人员在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废水外排口的外排废水超过排放标准。  

三、处理情况  

因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该公司已涉嫌环境犯罪,现已将该案件相关符合移送条件的材料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四、案件启示  

(一)建立执法、监测联动机制。针对在线监控数据的瞬时性,建立高效的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做到执法、监测同步进行,可及时检验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降低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的取证难度,有效固定违法证据,顺利向司法部门移送,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本案中,环保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及时到达现场并与环保部门共同对违法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为案件的取证和办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起到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的衔接。  

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控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浙江省诸暨市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筒在线取样平台上方有焊接痕迹,通过进一步检查在线监测废气取样管发现,取样管上套装有一根管道直通地面配电及维修间,并连接有气泵和石灰储罐。  

经查,该公司通过气泵将石灰和气体喷入废气在线自动监测取样管,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降低。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立即拆除违法设施。随后,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  

(一)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本案中,企业在自动监测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石灰中和气体,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降低,以达到伪造废气自动监测数据的目的,可以认定其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  

(二)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诸暨市环境监测站对拆除违法设施后企业排放口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该企业实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2.7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78mg/m3,与在线监测数据有较为明显的差距。同时有现场笔录、调查笔录和相关的照片资料作为证明,可以认定该企业事实上实施了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  

三、处理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4月12日,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将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动力部长、设备维修主管、机修工等5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案件启示  

近年来,排污企业受利益驱使,想方设法规避监管,偷排超标污染物,作弊手法不断翻新,环保部门监管难度日益增大。为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全力打击各类规避在线监控监测行为,有效震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一)建立规避监管应对机制。综合采取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突击检查等手段,对规避在线监测违法排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常见的规避手法,设计规避监管类违法行为环境行政处罚标准案卷模板,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现场检查针对性。  

(二)拓展司法联动宽度。环保与检察衔接机制应当进一步健全,试点环保检察联络室,采用入驻办公方式强化现场执法、线索备案、证据固定、行政处罚等重点环节的检察力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环境执法形势。依托移动办公系统,建立实时环境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涉刑案件,共同赴现场办案,大幅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  

(三)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不断拓宽环境公共服务供给渠道,试点推行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引导企业设立电子显示屏自行公开污染物排放浓度实时数据,实现“看得见污染就看得见数据”,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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