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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七项有色金属冶炼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解读

更新时间:2018-01-18 10: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616 网友评论0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上升,需要规范排污行为  

2017年4月,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湖南省督察时发现,自2013年起,当地数十起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像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多次偷排工业废水,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清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严重等。  

近十年统计显示,有色金属行业国控4项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排放量及各项污染物行业贡献占比呈上升趋势。2013年有色金属行业SO2和NOx排放行业贡献占7%左右;重金属污染排放约30%~90%,其中镉贡献最大,约占90%。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统一全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要求,2017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以国家环保标准(HJ)形式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等七项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发布即生效,相关行业企业可根据规范要求开始申报排污许可证。  

排放口分两类: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根据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工序多、污染源多的特点,技术规范对排放口划分进行了详细规定,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大类。  

主要排放口的确定原则为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便于考核、5﹢X种污染物排放量占企业总排放量大。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其余的污染物排放口设为一般排放口,只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针对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针对水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同时,技术规范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由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未确定无组织排放浓度和量的核算方法,技术规范重点针对有色行业无组织排放问题提出了监管措施要求,要求通过设备密闭性提升以及环境集烟等措施管控,提出“以措施现场检查为主,辅以现场监测判定企业无组织达标情况,结合标准、规范及企业实际情况”。  

自行监测以废气和废水排放为主  

技术规范对自行监测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监测内容以废气和废水排放为主,对于2015年1月1日后环评批复企业,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执行。  

技术规范要求,主要排放口总量许可污染因子颗粒物、SO2等污染物应采用自动监测,其他的因子可选自动或者手工监测。无组织排放按照排放标准厂界污染因子浓度要求开展季度监测。  

技术规范进一步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应当包括监测内容、监测点位、监测技术手段、监测频次、采样和测定方法、数据记录要求、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应遵守规范  

技术规范对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提出了详细要求。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环境管理台账为排污单位依证排污、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为环境管理部门依证监管主要检查内容。  

技术规范按照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目的,结合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特点,规定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现有台账记录内容需满足规范要求,也可参照规定格式制定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需按本标准规定的上报内容和频次提交,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  

规定了基准排气量和排水量  

与现行的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相关标准包括《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等标准相比,此次发布的技术规范涵盖内容更全面,更切合排污许可工作实际需要。  

技术规范在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章节中分类型给出了较全面的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相关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节点、产品及产能、原辅料及燃料等具体的填报内容,较《冶炼工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内容分类更明确,更切合排污许可工作需要。  

同时,技术规范在归纳总结基础上给出了基准排气量/排水量。现行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相关基准排气量/排水量的,技术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给出了7种有色金属冶炼种类工艺类型排放口的基准排气量,为许可排放量核算奠定了基础。  

此外,技术规范中还对启停非正常情况豁免时段进行了明确界定。相较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相关标准,此次发布的技术规范中针对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启动、停炉期间可能会出现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的情况,结合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排污许可证对该情况规定等内容,明确规定该时段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年许可排放量核算。  

明确了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  

此次发布的技术规范,对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适用于镍矿为原料的镍冶炼排污单位,不适用于以废旧镍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不适用于以废旧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适用于以锡精矿、锡中矿等为原料生产粗锡、精锡和焊锡排污单位,不适用于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排污单位;适用于锑精矿、铅锑精矿、锑金精矿和精锑等为原料生产精锑、精铅、锑白排污单位,不适用于以废锑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适用于所有汞冶炼排污单位;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的硅热法镁冶炼排污单位;适用于所有钛冶炼排污单位。  

技术规范细化了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与环境保护部此前发布的《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比,此次发布的技术规范有着明显不同。  

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许可排放量核算采用绩效法不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基准排气量、主要产品实际核定产能确定。  

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按照企业实际核定产能核算许可排放量的方法。建议核定企业许可排放量时采用实际核定产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核定产能或相关规定来确定,同时对于实际核定产能与环评不一致的,要求企业明确说明原因。此外,排污许可证仅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许可和管控,企业超实际核定产能生产的情况下,应采取更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许可排放量。  

技术规范确定了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基准排气量/排水量。以镍、钴行业为例,现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定了镍工业基准排气量为360m3/t产品;设定了镍、钴工业基准排水量,分别为15m3/t产品、30m3/t产品,可作为核定相关企业生产工艺废气、废水许可排放量的重要参数。  

现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无组织排放控制无相应内容,因此技术规范明确将无组织控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在合规判定时,对无组织排放源以措施现场检查为主,必要时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无组织达标情况。  

此外,技术规范还细化了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仅给出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本标准中对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手工监测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分别给出了核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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