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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资源税试点剑指不合理用水大户

更新时间:2018-01-22 08:32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 崔志强 阅读:3455 网友评论0

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日前举行的“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的水资源税已于2017年12月1日开征,2018年1月需要申报首期税款。今后,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截至目前,山西省已初步摸底调查到有3454户企业为水资源税涉税企业,已有部分企业申报税款618.93万元。  

2017年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决定在包括山西省在内的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这是继2016年7月1日河北省率先开展试点后的首次扩围。2017年12月29日,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志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如期落实。  

山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魏志华表示,山西省参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推动绿色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增强用水主体节水的意识和动力,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有利于提高全民节水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关于改革试点对用水主体负担的影响,魏志华分析指出,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税额标准,是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根据山西省实际,按照差别征税原则制定的,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政策,平移了收费的标准。具体表现在:其一,居民用水延续了水资源费缓征的政策,不增加居民用水负担;其二,基本平移疏干排水水资源费政策,在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上没有变化;其三,分行业确定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其四,对合理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其五,对特种行业取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征税。“综合来看,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没有增加。但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违背资源节约原则的企业负担会有所增加。这也符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倡导企业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促进企业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的改革宗旨。”  

发布会上,山西省水利厅副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陈志平透露,为切实做好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工作,下一步山西省水利厅将积极与财政、地税等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税费改革平稳顺利衔接。重点工作主要有:  

首先,是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移交通知》、《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通知》、《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工作,同时,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相关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为确保水资源费税政策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其次,是构建好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全面、准确采集纳税信息,开发、测试和运行征税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依规征管。  

再次,认真履行好水资源费改税后的水利部门职责,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做好取水计量安装与后期维护以及实际取用水量的核定等工作。同时还要按照《实施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支出的预算安排和保障工作,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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