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多国立法开征环保税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开征环保税,但因各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状况不同,环保税政策也存在较大差异。
环保税也被称为生态税、绿色税,最初由英国经济学家提出,是20世纪末伴随环境治理而兴起的税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开征环保税,但因各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状况不同,环保税政策也存在较大差异。
欧盟国家的全面环保税体系
欧盟迄今已制定700多种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以及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法令等。
目前,许多欧盟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政策,拥有较全面的环保税体系。比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
丹麦于1992年首先对家庭征收碳税,1993年延用到工业部门。丹麦环境税的收入用来降低非工资劳动成本、补贴能源效率的投资,以及当企业与丹麦能源局达成能源效率协议时对这些能源密集型企业进行补贴。
芬兰于1990年率先宣布对各种燃料及电力征收碳税。这是全球第一个通过开征碳税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家。1997年11月开始,该国实施第二阶段的绿色税收改革,执行管制能源税,其目的在于配合政府将税赋由生产端移转至消费端的政策,并将此能源税收用来降低劳动所得等税赋。
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
德国拥有世界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联邦及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还实施了约400个欧盟的相关法规。
法国与环保相关的税种不少,涉及石油产品消费税、碳税、能源税、运输税、污染税和资源税等。自2008年以来,法国有超过40项的环保措施变成法律。
荷兰是征收环保税比较早的国家。1969年,荷兰对地表水污染征税,1995年荷兰财政部又特别成立了荷兰绿色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实施绿色税制度的相关建议。目前,荷兰的环保税制度已相对完善,仅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税就已经细化为噪声污染税、垃圾污染税、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排污税、燃料税、钓鱼税等。
波兰作为同中国一样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其后又进行改革。除了污染税与自然资源税征收的广泛性外,波兰还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企业和市政当局的专款专用制度,且该制度的落实被认为是环境投资开支有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
意大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已对电力消费、甲烷、无铅汽油等征收能源税,1993年陆续对柴油、天然气、无铅汽油、能源产品等征收货物税或矿物油税,1997年直接针对二氧化硫及温室气体排放征收。1999年通过融资法后,该国实行以环境为目的以能源为基础的绿色税收改革,是南欧第一个实施绿色税收改革的国家。
北美两国立法
确保环保税执行到位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以及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
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1986年,美国出台《超级基金修正案》,创建了超级基金项目以治理国家污染最严重的地方。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环境税的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国环境税以重点突出、制度配套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美国联邦层面的环境税制体系比较完备,也是唯一一个在其税收法典中提出“环境税”的国家。美国的税收体系由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构成,对于常规污染物的控制,美国并未实施基于排放的税收,这与美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有关。
相比于欧盟国家,美国更依赖于其强有力的环境管制体系,对于排放的控制主要由各项环境标准、排放许可证等命令控制手段构成其骨架体系。对于是否要以环境税来筹集环境保护的资金,虽然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已经广泛被接受,但在执行中,美国也一直面对巨大的公共环境治理的资金需求,因此是继续征收超级基金税,还是以一般预算支持超级基金仍在争论中。
在加拿大的税收体系中,基于环境的税费主要分为碳税、特定消费税、特定产品税、排污收费。
加拿大环境保护的立法权在联邦和省政府。目前,加拿大联邦层面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法》《濒危物种法》《危险货物运输法》《危险产品法》等。
其中,1999年修订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是加拿大实施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不同的是,该法多达356条,每一条包括若干款、项,对所涉及的环境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既有明确的术语定义,又有详尽的实体制度、行为准则、执行保障、救济方法的规定,颇具可操作性。尤其是明确了政府和公众的权力及义务,并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各个阶段的范围、方式、途径和法律保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销售饮料时,加拿大向消费者征收环保费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05~0.30加元不等,到归还空瓶时退还押金,环保费留存,用于对一次性饮料容器的处理。这种措施减少了乱扔饮料包装现象,保护了自然和能源。在购买空调时,购买者必须交一部分额外的环境税。在加拿大联邦税法中,有些规定鼓励纳税人投资用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与设备,对这类项目的成本可适当抵扣收入,对节约能源、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减少企业纳税。
日本环境税助力环保节能
日本环境税主要是根据对环境造成的负荷(化石能源中的碳含量)进行纳税,通过激励纳税者和大企业进行自主研发,最终引导依赖于化石能源的社会经济体系和产业结构进行变革。
从2012年10月1日起,日本开始对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地球温暖化对策税”,即环境税。所征环境税将主要用于节能环保产品补助、可再生能源普及等。
日本环境税由使用化石燃料的日本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支付,但最终将通过油价、电费和燃气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当时日本环境省预计,开征环境税后,到2016年,每个家庭每年的能源开支将增加1228日元(约合15.8美元)。
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日本以立法形式严格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行业部门和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并通过定期公布环境信息等方式,保证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和监督权。
此外,在利用环境税的价格效应引导本国投资消费结构升级方面,日本经验表明,环境税的引入能够促进研究开发节约生产生活用能的专门技术,加快对低耗油量汽车、太阳能发电和燃料电池等本国有优势的环境技术方面投资,并进一步刺激对环保产品的需求,最终实现提升投资和消费结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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