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近日共同发布了《天津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天津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项环境保护标准,并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有限值
《天津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30mg/m3、氮氧化物150mg/m3、一氧化碳20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m3、烟气黑度小等于林格曼1级。
据天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市约有生物质锅炉60余台,其中蒸汽锅炉约18台,采暖锅炉约35台,生物质燃烧机约10台。全市的生物质锅炉由于燃料质量参差不齐、锅炉改造不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不到位等问题,污染物排放情况复杂,环境监管难度很大,需要进一步规范。
“标准的出台,一方面可以为加强生物质锅炉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淘汰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燃烧设备;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市场,鼓励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生物质锅炉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严
制定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天津市“四清一绿”行动重点工作之一。新出台的《天津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含铸造、锻造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标准对特征污染物控制项目、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由30mg/m3调整为15mg/m3、二氧化硫由50mg/m3调整为20mg/m3、氮氧化物由300mg/m3调整为100mg/m3、非甲烷总烃由80mg/m3调整为20mg/m3。
通过执行新标准,可引导铸锻企业主动推行清洁生产,提升环境保护水平,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行业升级转型,推动全市先进制造业发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解决国标地标交叉问题
修订后的《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理顺了与行业标准的关系,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解决了与国家标准交叉执行的问题。标准中共有污染控制项目75项,其中第一类污染物13项,与国标一致;第二类污染物62项,较国标增设了苯系物总量、三氯苯、总铁等6项指标,涵盖了全部国标的污染控制项目,有效解决了国标地标交叉执行的问题。
同时,标准调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分为3级,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的排放标准中主要指标的排放限值可以达到相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间接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与现行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一致,解决了纳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此外,标准还增加了协商排放的规定,规定“排放的废水全部为生活废水”等两种情形的企业,可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排放限值。这一举措既可以降低污水处理厂和企业的处理成本,又可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减少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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