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日前,河南邓州市印发《邓州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水泥熟料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邓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邓州”的必然选择,是全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邓州更加美丽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94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46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促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发改委(能源局)牵头制定《邓州市2018年“双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上级下达“双替代”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能源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质监局、电力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2)科学实施洁净型煤替代。工信委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区办事处,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乡(镇)、村二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市散烧办要持续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质监、工商部门要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洁净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散烧办)、工信委、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2.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
3.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城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
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二)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
5.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560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乡二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国土局、商务局、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6.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邓州分公司、中石油邓州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能源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邓州分公司、中石油邓州销售公司
7.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局、公安局
8.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邓州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局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局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9.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市公安局牵头制定《邓州市老旧车辆淘汰查处实施方案》,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10.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2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11.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3月底前,市公安局牵头制定《邓州市规范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工作实施方案》,6月底前完成环城绕行17个电子卡口系统建设。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
12.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3月底前,市公安局、交通局研究制定《邓州市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
13.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公安局、商务局、质监局
14.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质监局
15.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
16.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局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局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管局、交通局、住建局、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
18.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电力公司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9.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水泥熟料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0.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强化VOCs企业治理。督促所有油漆、喷涂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上马治污设施。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
(5)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监管,防止反弹。不定时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油回收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商务局
21.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2.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邓州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3.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实现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
24.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25.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环保局、电力公司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26.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大扬尘办),成员由住建、城管、交通、公路、国土、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制定《邓州市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及过境道路清扫保洁治理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在全市划分核心区(两个空气自动监测点周边)、中心区(中心城区内核心区之外的其他区域)、控制区(城区周边环城道路、国道省道过境邓州市区段老城区背街小巷),对我市扬尘治理进行精细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大扬尘办、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国土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27.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住建局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城管局联网。
责任单位:市大扬尘办、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28.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市大扬尘办制定《邓州市清洁城市行动实施方案》,出台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市大扬尘办、住建局、城管局,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产业聚集区、城区三个办事处
29.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路局
30.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1.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我市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住建局、电力公司
32.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电力公司
33.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34.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全面落实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市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岩棉企业(不含电炉),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住建局、环保局
(2)优化化工行业生产调控。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
35.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季“零火点”目标。城管局要指导督促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乡镇集镇周边的焚烧生活垃圾、落叶和杂草、废旧衣物、有害物质、可燃废弃物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36.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要依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主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城区三个办事处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3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市气象台负责全市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探索性开展趋势预测预报;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38.建立重点区域(2个监测点周边)责任承包制度。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各相关单位局长、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城区三个办事处及市直相关单位
39.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在城区内督促所有餐饮企业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特别是在环保局、一高中两个监测点周边1000米范围内,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监督其正常运行,在城区范围内严禁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食药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城区三个办事处
40.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市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41.健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环境空气质量微型站及城区“蓝天卫士”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42.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3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文广新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43.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
44.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黄标车淘汰工作,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国土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
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负责对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路局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公安局、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出台2018年环境攻坚战考核办法,强化平时对各乡镇办和各成员单位的考核管理。以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进行每月考核。对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连续两个月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坚决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环境攻坚办宣传报道组,要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信息发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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