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来了!连云港发布化企复产标准需满足14项要求
8月7日,连云港市安监局发布关于明确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复产标准的通知。
关于明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复产标准的通知
连安监〔2018〕140号
关于明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
整治安全生产复产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机构:
根据省、市关于沿海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工作部署,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应符合省有关文件和《连云港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评价会审实施细则》(连政办发〔2018〕25号)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定手续完整齐全
企业所有拟恢复生产的车间、装置、罐区等安全法定手续齐全,无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情况。对存在重大变更的项目,履行重新报批手续并经批准。对其他变更事项按照变更管理要求履行变更程序。符合许可管理法规和管理要求。
二、自动化控制完善可靠
硝化、氯化、重氮化等高危工艺流程化装置必须采用全流程DCS自动控制,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分别按相应规范要求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设置SIS系统等。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须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三、从严控制危险性独栋厂房作业人数
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或车间内,不应设置的操作室、休息室、巡检室、办公室。上述独栋厂房(装置)内操作人员总数不超过9人。
四、重点场所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凡是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剧毒液体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场所,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需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要求。
五、严格事故隐患治理和风险辨识
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企业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按照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77号)要求,开展风险辨识管控,根据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综合评定安全风险等级,绘制企业风险四色分布图,并按要求填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六、严格环保设施安全管理
新增环境保护设施必需经过正规设计,满足相关安全标准。
七、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成套设备设施必须定型可靠,不得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测有效期内。
八、建成并严格管控“智能化二道门”
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实现有效隔离,“智能化二道门”系统改造完成。
九、推动标准化建设提质升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要全面开展二级标准化创建工作,涉及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装置和场所的企业,2018年底必须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水平,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水平。
十、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企业要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开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查三督”专项行动的通知》(连安[2018]14号)要求,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
十一、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参加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高危工艺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持证人数等满足相关要求,高危工艺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要开展分类分级、差异化、实用性的岗位培训,建立完善厂、车间和班组三级教育培训体系,突出异常情况下识别判断、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十二、严格特殊作业管控和外包作业管理
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还需按照《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和《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严格执行提级管理、提级审批制度,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推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签订委托协议)。强化对承包商的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加强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把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为本企业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普查,完善重大事故防控及处置措施,制定或修编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规备案,关键岗位编制应急处置卡。应急救援预案按要求组织进行培训及开展演练,应急队伍、消防及应急器材(物资)配备到位,维护良好、责任到人。
十四、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评价报告要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最终提交的评价报告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要客观全面开展安全评价,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满足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都必须详细指出,如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以保证生产安全的,要有明确结论。经政府部门组织核查,如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隐瞒重要风险项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将不同意企业恢复生产,并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进行处罚。
除上述要求外,复产企业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要求。
各县区安监局要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各相关园区、企业和中介机构,并严格执行。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8月7日印发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