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海工程”浩大 新一轮海洋治污亟须调整排污标准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我国海洋污染形势严峻,一些地方陆源污染超标排放仍突出。由于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低于陆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少沿海地区“排海工程”浩大。新一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时隔20年后再度拉开大幕,部分流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也将开启。在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在此过程中,须尽快调整海洋污水排放标准,才能让海洋治污取得更大实效。
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低
诱发“排海工程”
“目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仍然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的叠加期。”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近日表示。
《2017年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我国海洋漂浮大块及特大块垃圾约为每平方公里20个,中块和小块漂浮垃圾约为每平方公里2845个,海滩垃圾为每平方公里5.2123万个。“我国海洋垃圾污染水平在国际上处于中游。”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王菊英坦言。
不仅如此,部分沿海旅游景点、部分河流入海口、靠海垃圾填埋场仍可见到垃圾成堆的景象。“漂浮于海面的垃圾会遮蔽阳光进而阻碍光合作用,造成水体缺氧和水质恶化,并导致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死亡。”有业内人士指出。
“海洋污染的形势比陆地严峻得多。海洋的问题,表面上在海洋,根子在陆地。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陆地,陆地的污染物入海总量太大,超过了海洋的承载能力。”宁波大学校长沈满洪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
非法和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仍多。来自生态环境部的信息显示,2017年,全国沿海省份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对入海排污口进行了全面清查。根据调查和清查结果以及入海排污口登记信息,全国沿海地区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污(废)水离岸排污口共有89个。离岸排污口数量最多的是浙江省,共有24个。
“不少沿海地区都在实施‘排海工程’,污染物排放地从陆地的河流、湖泊改为海洋,而入海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低于陆地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沈满洪说,这一行为的实质是污染物排放的转移,建议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逐步取缔“排海工程”。
生态环境部日前也已表示,在陆源监管方面,将尽快出台《入海排污口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强化入海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
控制排海总量
成新一轮海洋治污重点
新一轮海洋治污大幕已经开启,实施入海排污口动态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海总量都被提上日程。
今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率先在渤海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继199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展执法检查20年后,近日已经启动新一轮执法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基本情况,防治陆源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和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基本情况等。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Ⅴ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等。还将开展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沿海城市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天津市、秦皇岛市开展总量控制制度试点。
不少沿海省份也纷纷出炉海洋污水治理路线图。比如,广东省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八方面重点工作,包括控制陆源污染排放、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等。天津市也提出,将实施入海排污口动态监管,严格入海排污口排放标准,加快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行动等。
加强顶层设计
调整海洋污水排放标准
在业内人士看来,根治大量污染物排放入海,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性工作机制。特别是海洋污水排放标准亟待调整。
以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为例,近年来,随着海洋处置污水负荷的增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大部分发达国家已提高排放控制要求,一般采用污水经二级处理后再离岸排放,而不是像工程设置之初对污水采用一级处理后再排海。不少海洋专家表示,我国《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宽松的排放控制水平已与现状不相适应,亟须加快调整。
首先,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有待逐步完善,具有以重点行业污染源为适用对象的行业型排放标准以及执行具有“兜底”作用的通用型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但目前采用的标准未明确适用的具体行业,适用范围模糊,属于通用型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完全兼容。
此外,排放控制水平偏低,不利于保护环境和公平竞争。标准排放限值较为宽松,只需对污水进行简单的一级或一级半处理即可达标,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淘汰落后产能。造成企业间排放控制要求宽严设置失当,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排放控制要求反而低于内陆欠发达地区,不利于公平分担治污责任。形成了“以海为壑”、鼓励向海洋排污的不良导向,且离岸排污可能造成高级别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污染,造成优良水质比例下降。
再者,由于近岸海域自然条件制约,我国大部分海域的水交换能力不高,稀释扩散能力较弱。对涉海污染源应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明确,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但是具体办法至今未出台。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出台具体办法。“要明确沿海地方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为地方依法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指导,以促进沿海地方提升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成效。”有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关键是要根据海洋的承载能力,减少入海污染物的排放量,只要海洋环境质量没有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那就意味着排放总量太大,应该继续减少。”沈满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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