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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倾倒垃圾案”一审宣判

更新时间:2019-02-12 09:4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921 网友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日前对“长江口倾倒垃圾案”进行一审宣判,案涉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  

3名主犯倪某、周某、张某分别获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四年三个月,并处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罚金不等。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环境罪的从犯,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至六万元罚金不等。  

2016年8~12月,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管理人员周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部分垃圾未正规处置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上述个人处置,对垃圾处置方式及结果不监管,最终导致26船(共计20088.89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32.83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太仓市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致使该市集中式饮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48小时45分、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55小时。  

事发后,太仓市政府、上海崇明区政府等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垃圾进行应急处置。案涉垃圾被非法抛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垃圾及环境修复等费用),金额以千万元计。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向长江中倾倒有毒有害的垃圾不但给当地人民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且严重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于法不容。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参与、实施了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成千上万吨不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从时间上来看,本案被告人将案涉垃圾抛入长江与太仓市第二水厂、第三水厂取水中断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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