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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四宗违法报告掺假 投行安信证券诚信抹黑

更新时间:2019-05-09 09: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阅读:2602 网友评论0

中国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显示,经查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维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三维丝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罗祥波、廖政宗、刘明辉、张永丰、朱利民、王荣聪共计6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李凉凉、陈大平、罗红花、陈锡良、屈冀彤、耿占吉、康述旻、彭南京、周荣德、丘国强、郑兴灿、王智勇和张煜共计13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

一、对三维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廖政宗、罗祥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辉、张永丰、朱利民和王荣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凉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红花、陈锡良、屈冀彤、耿占吉、郑兴灿、王智勇、丘国强和陈大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张煜、康述旻、彭南京和周荣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相关责任人吴中华、周小金作为三维丝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项目主办人,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未能充分关注分析三维丝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导致安信证券在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认为三维丝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而事实上,2016年3月至5月,厦门坤拿和东之晶存在对三维丝形成关联人资金占用的情况。

吴中华、周小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吴中华、周小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当事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廖政宗,男,1963年9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董事(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董事长(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罗祥波,男,1971年3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董事长(2016年11月前),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刘明辉,男,1961年2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永丰,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厦门市湖里区。

朱利民,男,1964年5月出生,时任三维丝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总经理(2016年11月后),住址:北京朝阳区。

王荣聪,男,1969年7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李凉凉,女,1965年12月出生,时任三维丝副总经理,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丘国强,男,1971年4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董事、副董事长(2016年11月后),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罗红花,女,1975年3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董事(2016年11月前),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屈冀彤,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煜,男,1983年7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董事(2016年11月后),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耿占吉,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三维丝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锡良,男,1958年7月出生,时任三维丝独立董事,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郑兴灿,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三维丝独立董事,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王智勇,男,1970年4月出生,时任三维丝独立董事,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康述旻,男,1972年8月出生,时任三维丝监事会主席,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彭南京,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三维丝监事,住址:厦门市翔安区。

周荣德,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三维丝监事,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陈大平,男,1961年2月出生,时任三维丝财务中心副总监,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维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维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一)廖政宗、李凉凉、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坤拿)、东之晶(厦门)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之晶)构成三维丝关联人。

2016年2月29日,三维丝实施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成为三维丝全资子公司,厦门珀挺原股东厦门坤拿成为持有三维丝9.16%股份的股东。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廖政宗持有厦门坤拿100%股权,且先后任三维丝董事、董事长;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越投资)控股股东李凉凉时任三维丝副总经理,东之晶为上越投资全资子公司,李凉凉间接控制东之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规定,厦门坤拿、东之晶构成三维丝关联法人,廖政宗、李凉凉构成三维丝关联自然人,三维丝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主体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三维丝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16年2月末,东之晶尚欠厦门珀挺1,000,000.00元。2016年3月至6月,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东之晶之间共发生68笔资金往来,厦门珀挺累计支付给厦门坤拿、东之晶的金额分别为37,484,719.18元、44,854,992.80元,厦门坤拿、东之晶累计支付给厦门珀挺的金额分别为69,581,860.33元、44,861,892.95元;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东之晶之间共发生63笔资金往来,厦门珀挺累计支付给厦门坤拿、东之晶的金额分别为56,542,908.63元、122,711,100.15元,厦门坤拿、东之晶累计支付给厦门珀挺的金额分别为24,445,767.48元、123,704,200.00元。

其中,2016年3月、4月,厦门坤拿和东之晶对厦门珀挺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20,975,545.55元、12,152,117.84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东之晶之间关联资金往来余额为0。

(三)三维丝信息披露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职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0.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须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及披露时间等情况……(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依照上述规定,三维丝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但是三维丝既未依法临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

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罗祥波、罗红花、王荣聪、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对该议案均无异议;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半年报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的监事有:康述旻、周荣德、彭南京,对该议案均无异议;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6年半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有:罗祥波、罗红花、王荣聪、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王智勇、张永丰、耿占吉、朱利民和李凉凉。

三维丝时任董事兼厦门珀挺董事长廖政宗直接决策、组织、实施了关联交易,为三维丝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披露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罗祥波未勤勉尽责,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为三维丝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荣聪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临时报告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定期报告披露违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张永丰,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李凉凉、时任董事罗红花、屈冀彤、刘明辉、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时任监事康述旻、周荣德、彭南京,时任副总经理耿占吉、朱利民,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凉凉知悉资金往来情况并为关联交易提供银行账户,相较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较重责任。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大平,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维丝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中称,“交易对方和廖政宗等出具了‘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三维丝、厦门珀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等承诺,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事实上,2016年3月、4月,廖政宗通过其控制或借用的厦门坤拿和东之晶银行账户,对厦门珀挺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20,975,545.55元、12,152,117.84元。上述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时任董事长廖政宗,时任总经理朱利民,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荣聪,应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本次临时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2月29日,三维丝收购厦门珀挺80%的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三维丝应对原持有的厦门珀挺20%的股权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投资收益104,264,933.52元。但三维丝直至披露2016年年报时才确认该笔投资收益,导致2016年度一季度报、半年报和三季度报虚减净利润104,264,933.52元,虚减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021.92%、145.21%和125.23%。2017年6月8日,三维丝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会计数据进行更正,将商誉、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调增104,264,933.52元。

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罗祥波、罗红花、王荣聪、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对该议案均无异议;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的监事有:康述旻、周荣德和彭南京,对该议案均无异议;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有:罗祥波、罗红花、王荣聪、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王智勇、张永丰、耿占吉、朱利民和李凉凉。

对于三维丝本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罗祥波,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张永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荣聪,时任董事罗红花、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时任监事康述、周荣德、彭南京,时任副总经理耿占吉、朱利民、李凉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大平在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保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厦门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洛卡)、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与山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下属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齐星电力)签订相关脱硝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检修合同以及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合同,合同金额累计约4.19亿元。

截至2016年6月末、2016年12月末,齐星电力欠付三维丝款项分别为3,322.99万元、5,111.62万元,逾期金额占已到收款期金额比例达85.36%、78.38%。齐星电力未能按合同约定进行足额支付款项。截至2016年12月末,齐星电力已涉及多起诉讼,相关诉讼执行裁定书显示暂无执行能力或无可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主流媒体相继报道了齐星集团发生资金链断裂。2017年4月3日,齐星集团、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集团)以及邹平县政府签订了《委托经营三方协议》将齐星集团委托给西王集团进行经营管理。

2017年4月29日,三维丝披露了2016年年报,确认了与齐星电力业务往来相关收入。对此,其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于北京洛卡以及厦门洛卡针对齐星电力2016年度确认的收入是否满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以及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的事项,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中企华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复核,亦无法确认上述事项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的影响”,因此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未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2017年7月2日,西王集团与邹平县政府以及齐星集团签署了《解除托管协议》。2017年8月1日,邹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8年4月3日,三维丝发布《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三维丝根据最新的情况重新评估齐星集团的债权可回收情况,认为齐星集团合同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应冲回2016年度北京洛卡和厦门洛卡对齐星电力确认的收入,同时对相关存货及2016年初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上述事项,导致三维丝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9,648.69万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24%,并导致三维丝后续在2017年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另查明,三维丝收购北京洛卡时,刘明辉、朱利民等人在与三维丝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对北京洛卡2014-2016年度业绩作出公开承诺,约定如北京洛卡在承诺期内未实现相关承诺利润或在承诺期末股权发生减值,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业绩补偿。

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廖政宗、丘国强、张煜、王荣聪、刘明辉、屈冀彤、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屈冀彤提出“因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发表意见,我选择弃权”,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其他董事对该议案无异议;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年报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的监事有:康述旻、周荣德、彭南京,周荣德对该议案无异议,康述旻、彭南京提出“由于审计会计事务所对年报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了相关重要事项;公司的印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其证照和会计凭证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在年报《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对此方面的描述与事实有偏差”,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6年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有:廖政宗、丘国强、张煜、王荣聪、刘明辉、屈冀彤、郑兴灿、陈锡良、王智勇、朱利民、张永丰、李凉凉、耿占吉。

对于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时任董事长廖政宗,时任总经理朱利民,时任董事兼北京洛卡董事长刘明辉,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张永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荣聪,时任董事丘国强、张煜、屈冀彤、郑兴灿、陈锡良、王智勇,时任监事康述旻、周荣德、彭南京,时任副总经理耿占吉、李凉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大平,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保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和协议、财务凭证、银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三维丝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邮件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维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三维丝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罗祥波、廖政宗、刘明辉、张永丰、朱利民、王荣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李凉凉、陈大平、罗红花、陈锡良、屈冀彤、耿占吉、康述旻、彭南京、周荣德、丘国强、郑兴灿、王智勇和张煜。

当事人廖政宗、刘明辉、朱利民、王荣聪、李凉凉、张煜要求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罗祥波、陈锡良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三维丝、张永丰、丘国强、罗红花、屈冀彤、耿占吉、郑兴灿、王智勇、陈大平、康述旻、彭南京、周荣德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廖政宗及其代理人在听证、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2016年7月25日,厦门珀挺财务部已将涉及廖政宗个人借款的厦门珀挺财务报表发给三维丝,不能因为三维丝未披露,而对其进行处罚。第二,2016年11月其担任三维丝董事长后,由于罗祥波并未按照相应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办理工作交接,反而强行霸占公司经营场所,非法控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等资料。因此,其无法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也无法协助审计机构获得三维丝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但其作为三维丝董事长,已尽全力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按时完成三维丝年报披露工作,已勤勉尽责。第三,三维丝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系由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永丰等主要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同时,由于罗祥波拒绝办理交接、强行霸占公司行为,其在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也无法掌握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正常履行董事长职责,因此,不应对上述会计差错承担相应责任。

李凉凉在听证、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2016年7月25日,厦门珀挺财务部已将涉及廖政宗个人借款的厦门珀挺财务报表发给三维丝,因此应当免予处罚。第二,其在三维丝负责人力、行政,并未分管财务工作,也无财务专业背景,客观上无法发现三维丝相关报告涉及违规确认收入、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等违法行为,因此请求减轻处罚。第三,三维丝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系由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永丰等主要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同时,罗祥波拒绝办理交接、强行霸占公司经营场所及公章等行为,致使其无法掌握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正常履行副总经理职责,因此,不应对上述会计差错承担责任。第四,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东之晶之间发生的一些收付事实主要源于厦门珀挺本身资金周转而进行的银行倒贷,无占用资金的主观故意。

刘明辉、朱利民及其代理人在听证、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对于关联交易、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引起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两人均非三维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应承担责任。第二,三维丝2016年年报确认北京洛卡齐星项目销售收入,符合会计准则,不属于虚假陈述。齐星破产项目确定了重整投资人,提供了61.6亿元偿债资金,目前北京洛卡对齐星电力债权已经判决确认,故齐星项目的销售收入应当在2016年得到确认。第三,2016年年报编写期间,三维丝大股东之间出现严重争斗,大股东罗祥波非法占领总部办公室、强行非法控制了三维丝公司印鉴,导致两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第四,三维丝一贯会计政策是对会计数据不会因会计政策变更或差错而追溯调整,故三维丝2018年4月3日出具《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前期更正的公告》擅自将北京洛卡齐星项目已确认收入冲回,将2017年的亏损调整至2016年度,反而是违反了一贯的会计政策,也违背了其与北京洛卡原股东之间的承诺。第五,刘明辉等人与三维丝目前就业绩补偿、股东会决议效力等问题,尚有部分未结民事诉讼,同时,针对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8号)和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18〕212号)也已提出行政复议,前述诉讼、复议程序未终结,不应进行处罚。

王荣聪在听证、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等事项并非其所任职务分管范畴,对于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其事先并不知情,也无法事先知晓。第二,其作为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从未拒绝履行信息披露组织和协调工作职责,而是不断通过邮件或口头等方式要求公司董监高人员要规范运作。知道公司违规事项发生后,积极配合做好公司内部整改。第三,公司内部问责已明确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或者存在虚假记载的主要责任人并不是董事会秘书。第四,不认同因为三维丝对齐星项目会计处理的前后差异而发生所谓“虚假记载”不实披露问题,就认定其作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五,本案较之于证监会类似信息披露案件,处理明显过重,有失公正。

张煜在听证、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其于2016年11月才当选董事,又逢大股东争斗,客观上不具备履职条件,难以了解公司真实情况;其信任会计师的意见以及三维丝同事和财务人员的判断。第二,齐星事件发生时,其并非三维丝董事,所以对事件结果无法控制。第三,至签字日获得的信息表明,外部情况无重大变化,不能认为齐星事件对公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罗祥波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本案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系廖政宗个人蓄意操纵及隐瞒,其事先无法控制且未参与,事后立即勒令整改,其事先不能及事后积极应对行为已符合勤勉尽责及审慎义务的要求。第二,本案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导致重大会计差错事项,系公司主动自查发现,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更正前后净利润数据未发生盈亏性质和方向变化,只是数量上的变化,发生会计差错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不存在利用会计差错操纵业绩的主观故意;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员,在其正常履职的能力范围内实难发现前述会计差错;2017年6月8日公司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时,其已不再担任三维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应负有此次会计差错的个人责任。

陈锡良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本案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系廖政宗个人原因导致,其事先无法控制且未参与,其事先不能及事后积极应对行为已符合勤勉尽责及审慎义务的要求。第二,本案因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导致的重大会计差错事项,系公司主动自查发现,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更正前后净利润数据未发生盈亏性质和方向变化,只是数量上的变化,发生会计差错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其作为独立董事,无法主导及参与公司具体会计核算,也不存在利用或隐瞒会计差错以操纵业绩的主观故意。第三,关于三维丝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问题,由于齐星事件涉及内容复杂,牵涉范围较广,在年报审议时所获取的信息仍存在诸多不全面、不确定的情况;作为董事,其出于对会计师审计结果的尊重,同意将含有会计师无法发表意见的年报完整披露;公司及董事会在获悉齐星项目更多确定因素后,于2018年4月3日主动及时作出了更正并予以披露。第四,其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一直倡导并监督公司依法经营、合规发展,尽力维护公司利益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案发前就加强对子公司管控,应收账款管理、成立齐星项目讨债工作组等事项,三番五次要求管理层予以重视,已勤勉尽责。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负有保证义务,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独立作出判断。本案中,部分申辩人提出的未参与,不知情,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时间短,相信专业机构及人员的意见,其他主体专业水平不足、责任心不强,事后积极配合整改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免责事由,且本案在确定各责任人的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罗祥波、张煜等责任人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针对部分申辩人提出的因罗祥波霸占公司经营场所及公章等资料,导致无法履行职责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前述三维丝控制权之争发生在2016年11月后,晚于三维丝关联交易、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等事项形成之日,未对申辩人针对上述事项信息披露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第二,三维丝2016年年报披露违法之事项,主要在于违法确认齐星电力项目销售收入,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三维丝控制权之争并未对申辩人就上述事项履职造成实质影响,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沟通阶段曾明确表示相关收入不满足确认条件并指出具体理由,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知晓或应当知晓,部分申辩人甚至亲自前往邹平县了解齐星项目有关情况。第三,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独立作出适当判断,如果申辩人认为2016年年报披露时缺乏勤勉尽责所需之必备条件,无论是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审慎作出相关表决。

(三)针对廖政宗、李凉凉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系廖政宗直接决策、组织、实施,李凉凉知悉并为该关联交易提供银行账户,二人均既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流程提请三维丝审议,也未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半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中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不符合免责条件。第二,李凉凉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虽不分管公司财务工作,但也应当尽到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相当的注意义务,且我局在确定各责任人责任及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其职务分工、专业背景、勤勉尽责情况等相关因素,明确区分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其申辩内容来看,不足以证明其对三维丝信息披露事项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监督,因此不能免除其未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四)针对刘明辉、朱利民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综合考虑三维丝2016年年报披露时齐星电力财务状况、项目应收款项回款情况等因素,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成立。第二,上市公司重要会计差错,均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三维丝公司一贯的会计政策是对会计数据不会因会计政策变更或差错而追溯调整”的申辩显然有悖于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申辩人与我局、三维丝之间的复议、诉讼等程序,并非本案行政处罚程序中止的法定事由。综上,刘明辉、朱利民申辩意见,与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本案事实明显不符。

(五)针对王荣聪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其作为三维丝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应当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分管、不知情、不参与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第二,其在任职期间,虽在有关会议、邮件中针对公司规范运作问题进行过提醒,但均属一般性履职,并未有其他进一步积极有效的举措,不能说明其没有过错,已尽勤勉尽责义务。第三,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整改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四,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无关,且与本案有较大区别,至于处罚幅度,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六)针对陈锡良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陈锡良自2015年起担任三维丝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其较长的任期、专业的背景与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为其发现涉案违法事实提供了较大的便利条件,陈锡良本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未能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未达到勤勉尽责的要求,应对三维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三维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廖政宗、罗祥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辉、张永丰、朱利民和王荣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凉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红花、陈锡良、屈冀彤、耿占吉、郑兴灿、王智勇、丘国强和陈大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张煜、康述旻、彭南京和周荣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4月30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中华、周小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中华、周小金:

经查,你们作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项目主办人,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安信证券2017年1月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关于本次交易过程中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情况的事先核查中,调取的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银行流水显示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坤拿)、东之晶(厦门)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之晶)存在多笔交易资金往来。资金往来期间,厦门坤拿持有三维丝9.16%的股份,构成三维丝关联人;东之晶为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越投资)全资子公司,三维丝副总经理李凉凉为上越投资的控股股东,东之晶构成三维丝关联人。

你们未能充分关注分析上述情况,未勤勉尽责,导致安信证券在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认为三维丝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而事实上,2016年3月至5月,厦门坤拿和东之晶存在对三维丝形成关联人资金占用的情况。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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