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垃圾分类——攻坚克难 行稳致远
近年来,我国垃圾分类工作从点到面、由表及里,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垃圾分类工作作重要指示时指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
我们应进一步端正、提升和深化对垃圾分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总结经验,明确新形势下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攻坚方向,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朝着科学、正确的目标行稳致远。
提高认识,明确方向。认识的高度决定工作的力度,认识的深度决定工作的精度。垃圾分类虽是小事,却关系着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大局。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城乡治理、环境治理需要推动的工作千头万绪,很少有工作像垃圾分类一样将政府、民众、企业、媒体、公益组织等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很少有工作能够像垃圾分类一样成为“美丽中国,我们都是行动者”的生动实践。以垃圾分类为载体,推动公民教育、环境教育、法制教育,可以提升个人文明水平。以垃圾分类为载体,推动城乡“法治”、“精治”、“共治”,促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可以提升社会文明水平。以垃圾分类为载体,带动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绿色发展,可以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垃圾分类是个人文明的培养基、社会文明的试金石、生态文明的助推器。
夯实基础,严格执法。垃圾分类是一项细致入微的社会治理工作。其成效高低和进度快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6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目前,在46个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中,大部分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垃圾分类相关条例或管理办法,旨在让垃圾分类工作有法可依。立法易,执法难。由于垃圾分类主体多、链条长、分散性和隐蔽性强,初期必然存在违法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等问题。如果相关规定不合理、监督取证不周严,或者选择性执法、随机性执法,就会丧失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已经出台了相关条例的城市,应建立与执法要求相匹配的分类标准、收运模式与监管体系,在不断探索中推动严格执法、精准执法,在不断实践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为其他城市立法和执法提供借鉴。
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垃圾分类是一个分工合作的责任体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在这个链条上,处于最前端的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者应尽的责任,而中间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后端的分类处理是政府以及受政府委托提供市场化服务的企业的责任。居民应尽的责任与政府和企业应尽的责任之间应有清晰的边界,不能混淆和模糊。当前,在我国推行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居民源头分类投放参与率低、准确性差和后端分类处理设施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同时存在。各个城市应“两头都要抓,两头都要硬”。一方面,扎扎实实深入基层社区做好群众工作,落实居民源头分类投放的责任;另一方面,下大力气谋划布局,建设多元化、现代化的分类处理设施,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收运处理企业的责任,根治群众诟病最多的“先分后混”的顽疾。只有政府、居民、企业等不同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向而行、形成合力,才能走出居民以企业“先分后混”为理由不参与分类、企业以居民“参与率低、准确性差”为理由不分类收运的死循环。
补齐短板,打通链条。设施是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硬件核心。2018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98.2%,卫生填埋和焚烧发电并举的技术格局基本形成,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奠定了基本的硬件基础。离开了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这个坚实的硬件基础,垃圾分类对处理系统的减量、提质、增效作用将成为空中楼阁。对标垃圾分类先进国家,目前,我国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还存在突出短板,主要体现在高标准的焚烧发电、规范化的回收利用与全链条的生物处理能力不足、结构欠优。各个城市应基于各自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及垃圾的特点,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继续大力支持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并逐步与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实现融合发展,以综合环境效益最优化为目标规划建设规模适度、出路通畅、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设施。
总之,新形势下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应站在个人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高度,而不是“就垃圾论垃圾,为分类而分类”。各级政府应将垃圾分类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来抓落实,不宜抱着“应急”或“应试”的态度,更不能采用“运动式”或“表演式”的方式来推动。每个居民都应履行公民的法定责任、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真正成为垃圾分类的行动者、建设者,而不是旁观者、批评者。社会各界应充分理解垃圾分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需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钉钉子的精神投身其中,齐心协力、持之以恒地推动。
(作者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固体废物控制与资源化教研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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