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
提要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1月1日,以2019年第74号公告发布了6项山西省地方标准。分别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
《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
《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
由于版权声明,标准全文不宜公开推送,本公众号只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本期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
标准变化
2018年5月30日,山西省发布地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1703-2018),自2018年7月30日实施。本次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是2018地标的修订版。修订后的变化为:
1、修改为强制性标准
2、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3、增加了达标判定方法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1、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
翻车机室或卸煤沟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并采用喷淋措施;储煤场全封闭,配自动喷淋;厂区地面硬化,原辅料出口设车轮车身清洗等。
输煤系统、制煤系统采用密闭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其他粉料、粒状料都应封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灰渣设灰库、渣仓,并配备除尘系统;粉煤灰采用气力输送;干灰运输密闭。
干灰场应喷水碾压,湿灰场应灰面水封。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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