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明起施行 9种情形将被约谈
据湖南日报消息,新修订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党的十九大以来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我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的具体举措。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聚焦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政府及部门责任,细化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压实企业环境责任,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为推进湖南生态强省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强化对政府及部门责任的“硬约束”
明确了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
《条例》中的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对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形成强有力的“硬约束”。
《条例》明确了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包括目标考核不达标、过程管理不到位、触碰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干预环境执法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
约谈后怎么办?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这两种约谈情形,由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压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责任
将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拓展至7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遏制主观恶意违法行为。
《条例》将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拓展至7类,除《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列举的4种违法排污行为外,拓展规定了3种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三同时”制度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基本覆盖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类型。
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中增加了一些要素,既符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需要,也体现了比上位法更严格的立法倾向。《条例》增加了一类可以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即“运输污染物的交通工具”;增加了一类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种类,即“放射性废物”;增加了一类违法排放、倾倒工业污泥,即“冶炼”工业污泥。
既保障环境权益,也规定环境义务
明确规定了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四禁”
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对优美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四禁”:一禁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二禁“大考”考场周围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三禁敏感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四禁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为让禁止性规定落到实处,《条例》细化和补充上位法,区分个人和单位,逐一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大考”考场周围产生噪声污染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敏感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产生噪声污染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性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对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污染,及时采取措施自行治理或者委托治理。
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府责任: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保障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推广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推广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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