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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不分类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0-05-07 10:2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庄永生 阅读:4245 网友评论0

市城管委去年公布的数字显示,北京每天会产生近2.6万吨生活垃圾,人均每天1.1公斤,全市29个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均满负荷运转。本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正式实施,那么,在京的个人和单位作为垃圾分类的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违规投放会受到什么处罚?此外,若餐饮外卖商家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又会如何处罚呢?

单位和个人须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上海市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一些争议,但并未改变我国在一线城市推进垃圾分类行动的决心。随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而在修订前,《条例》仅要求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在则要求“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尽管只是几字之差,法律义务却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原来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需要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而5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则承担了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整体义务,并不仅限于投放范围。

在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上,北京充分吸取了上海的经验,对垃圾分类的种类从用户的视角予以优化。上海市的垃圾分类条例主要是依据垃圾处理的分类需要,将生活垃圾分类为湿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但由此也给很多不理解垃圾处理原理的上海市民带来困扰,例如饼干和干瓜子皮是湿垃圾,而湿纸巾是干垃圾。北京市新修订的《条例》将生活垃圾分类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兜底性的其他垃圾,从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的视角进行分类,降低了分类门槛。此外,针对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条例》要求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违反者可通过自愿参加社区服务免罚

对于个人和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条例》也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罚主体以及流程作出了规定:垃圾分类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其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既明确了处罚的主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又指出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先给予劝阻”,只有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立法理念。同时,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个人可以通过“自愿参加社区服务”,作为不予处罚的代替履行方式,也体现了对个人“教育为主”的立法理念。至于个人参加哪类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免罚,以及参与活动时长等具体措施,仍需由城管执法部门与社区街道衔接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执法流程。

此外,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的,还将承担“信用”责任。《条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除要求单位和个人承担一般性垃圾分类义务外,《条例》还对物业、餐饮、旅馆以及快递等与个人生活高度相关的行业提出要求,体现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原则。

首先,《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角色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负担起一定程度上对垃圾分类义务人的管理职责,一方面,需要承担指定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放置地点、指定建筑垃圾的放置时间和地点等日常的管理义务;另一方面,还负担起一定的监督职责。如上所述,在个人不遵守垃圾分类义务的情况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后,可依法向城管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予以处罚。关于公众居住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认定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区域采取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第二,对餐饮企业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条例》要求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及洗漱用品,力求从源头上尽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若有上述类别的商家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对快递行业,《条例》要求其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快递行业采取相关措施回收快件的包装材料。

垃圾分类,立法先行。新修订的《条例》为北京地区的垃圾分类打下了全方位的框架性基础,对于相关部门而言,立法中所赋予的工作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对于承担垃圾分类主体义务责任的个人、单位和相关行业企业而言,则需要履行守法和监督的义务。

亮点解读

1、符合条件可安装厨余垃圾处理机

据媒体报道,上海此前在实施垃圾分类的过程中,许多家庭为减少因垃圾分类而增加的工作,纷纷安装厨余垃圾处理器。但由于市政建设过程中,并未事先对厨余垃圾粉碎后直接排放入市政排污管道给予过充分考虑,有部分小区因此导致管道堵塞,引起小区物业公司的干预。

对此,北京《条例》给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这也意味着,个人家庭在厨房中自行安装厨余垃圾粉碎机,将粉碎后的垃圾直接排入下水排污管道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据,甚至有条件的小区可以逐步推广安装厨余垃圾处理机。不过必须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安装标准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2、商超购物不再无偿提供塑料袋

此前,北京市的大型超市已普遍实行塑料购物袋收费措施,但在集市、农贸市场等流动性摊贩较多的商贸领域,对于塑料购物袋的使用规制并不严格。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指出,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并视违反的情况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之外,对于首次违反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现在无论是在商超还是在集市购物,在使用塑料购物袋时均需要支付相应费用,这就从源头上抑制了塑料袋的使用需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3、自助餐有了罚款式收费的法律依据

现在,个人到自助类餐厅餐饮消费时,对其提供的餐品“任意取用、随意浪费”的现象有望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抑制。

在此之前,自助餐厅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也多在店内或售卖餐品的显眼处对消费者进行“量力取食”的提示,但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个提示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合同格式性条款,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定。现在,《条例》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也就是说,北京地区的餐饮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收取剩餐费用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消费者选择自助餐时也应注意适量取用,避免剩餐费用的产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近乎严苛的日本垃圾分类

日本是世界上垃圾分类做得十分严格的国家。不得不说,在对垃圾的处理方面,政府、居民可谓是各尽其责。

日本通常将垃圾分为四类:一般垃圾,包括厨余类、纸屑类等;可燃性资源垃圾,包括报纸杂志、纸箱、旧布料等;不燃性资源垃圾,包括各种饮料瓶及可以直接再利用的瓶类;可破碎处理的大件垃圾,如小家电类、金属类、家具类、陶瓷类等。

日本政府对垃圾分类先后制定了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确保有法可依。一是《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明确了建立循环社会的政府措施,即减少垃圾产生量;以法规形式规定“垃圾产生负责任”;在产品回收利用到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增加“生产者责任”;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包括向妨碍环境保护、产生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等。二是综合性法律,如《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三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具体法律法规,包括《关于包装容器分类回收与促进再商品化的法律》《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废弃物处理法》等,都是与垃圾减量相关的法律。

在日本,如果不按规定扔垃圾,不仅会面临政府和周围舆论的压力,而且还会受到严厉处罚。比如,《废弃物处理法》中规定:胡乱丢弃废弃物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日元;胡乱丢弃废弃物者为企业或社团法人,将重罚3亿日元。法律还要求,公民如发现胡乱丢弃废弃物者要立即举报。

另外,日本政府还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对垃圾收集日、具体投放时间、投放类型等进行了规定。每种垃圾都有不同的收集时间,一般垃圾每周两次,其他类垃圾每月两次。每到收集垃圾的日子,居民便会将装着垃圾的袋子放到指定地点。如果错过了规定时间,居民就只能存到下个收集日再进行投放。而且,在日本的街道上几乎不设垃圾桶,一般只在便利店门口和自动贩卖机旁边设置公共垃圾桶,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时候会有临时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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