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保护母亲河,人民法院在行动”。这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环境日主题。当天,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10个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以来,最高法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推进黄河流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在新时代“黄河大合唱”中注入司法保护最强音,努力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意见》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提出构建流域司法机制
据了解,《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共18条。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详细解读了《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部分明确提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三大理念”“三个统筹”与“四类功能”。
贯彻“三大理念”,即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理念与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理念。
抓好“三个统筹”,即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谋划黄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适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发挥“四类功能”,即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与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
第二部分从严格落实责任、助推水沙调节、促进绿色用水、支持创新驱动、保护人文资源、强化修复措施、注重分类施策等七个方面,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全面、系统、整体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工作的特点。
一是坚持最严法治观,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二是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沿黄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三是坚持分类施策,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三部分是关于构建流域司法服务保障机制的内容。这是最高法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明确提出构建流域司法服务保障机制的要求。
《意见》提出,要按照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要求,充分汇聚司法改革成果,总结知识产权、破产、国际商事、环境资源等审判专门化建设经验,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流域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全方位提升全流域审判执行质效。
具体从审判机构、集中管辖、司法协作、协调联动、多元解纷、信息共享、公众参与、队伍建设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路径。
案例涉及刑事、环境侵权、行政等,具有鲜明的流域司法保护特征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重点介绍了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
王旭光说,本次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有涉及林木、动物、古文化遗址保护的刑事案件,有污染水、土壤引发的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还有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和相对人起诉的行政案件等。总体看,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具有鲜明的流域司法保护特征。
被告人甲波周盗伐林木,以及被告人贡嘎平措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展示了人民法院对上游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保持及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
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充分考虑上下游因污染环境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强化流域生命共同体认识,助推流域综合治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游汾渭平原水污染治理的司法保障力度。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诉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判令行政主管机关继续履行职责修复堤坝,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则折射出人民法院对下游河道保护以及河道和滩区综合治理的司法关注。
二是始终贯穿全要素系统保护理念。
被告人户燕军等6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人民法院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犯罪并依法予以严惩,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助推黄河文化传承弘扬。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镇政府继续履行职责,限期改造案涉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人民法院对双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磋商行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三是充分发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
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人民法院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法规范黄河上游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避免新建小水电站过多过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价值导向。
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动公开其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用于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
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诉岚县水利局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凸显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制止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追问
针对黄河流域特点,人民法院如何分类施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明显。人民法院结合流域特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确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司法理念。既要立足全流域,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又要区分主体功能定位,支持推动沿黄河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
二是立足流域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的差异,在上游注重服务保障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实施,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在中游注重服务保障水土流失治理,实现“绿进沙退”;在下游注重服务保障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丰富生物多样性。
同时,要加大对于大气、水、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要依法保障农产品生产区的粮食安全;支持创新驱动,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有效服务沿黄地区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保护产权,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地区的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
再有,聚焦水害隐患,助推水沙关系调节,持续改善民生,确保黄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构建流域司法体制,切实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质效。“分类施策”不等于“九龙分治”。《意见》提出了构建流域司法机制的设想,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总结司法改革经验,通过健全机构等八种举措,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质效。应该说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机制正在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治理黄河水污染、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生态安全,人民法院有何妙招?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介绍,近年来,在最高法指导下,黄河沿线各级法院秉持最严法治观,特别是准确把握发展和保护协同共进的辩证关系,围绕治理黄河水污染问题,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保障黄河生态安全方面,做了很多非常有成效的工作。
第一,“用重典治污,强化黄河水污染防范治理”。近年来沿黄各地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打赢防治污染攻坚战的主体目标,对于涉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公益诉讼案件,受理了一大批,也很好的审理了一批。
第二,“抓综合施策、促进黄河水生态保护修复”。沿黄各地区人民法院贯彻修复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综合运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所实现的三种法律责任,建立刑事制裁、行政监管、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的责任体系,推动黄河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第三,“促绿色用水,提升黄河水资源利用效率”。人民法院把助推绿色用水作为审理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全面加强对黄河流域取水、用水、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沙调控行政许可、权属确认等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规范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流域空间的均衡。
第四,“建审判机制、完善黄河水环境司法体系”。概括起来就是 “三建四制”。“三建”就是建规则,例如发布《意见》;建机构,探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建设;建机制,重点是建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流域司法协作机制、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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