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合规性处置及排污许可管理问题
企业有少量危险废物产生,由于量太少,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不愿意签处置协议怎么办?能否自行处置?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如何填报?
1.危险废物合规性处置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根据上述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无论危险废物产生量多少,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5〕244号)规定,不能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完善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合同。
2.危险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明确,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属于信息登记,不属于许可事项内容。
2.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国家依法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后,从其规定。
3.产生工业固定废物的单位不能依法贮存、利用、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固废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见附录)。
附录:4月29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获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旧法涉及罚款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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