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行电子联单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1-01-14 09:24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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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行政成本,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山东省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实行电子联单,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联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流程
(一)账号注册。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登录山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平台(http://103.239.155.229:8129/bsp/company/login/gf)注册账号(注:该账号与省政务服务系统账号联动,初次注册需填报法人信息,填报法人信息后可授权管理人或经办人操作)。
2.填写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单位性质填写相关信息,经注册时选择的生态环境部门激活(注:基本信息填写不全的,无法申请电子联单)。
3.选择运输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转移计划时需选择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在山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后可选。
(二)跨省转出危险废物。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跨省转移(转出)危险废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及时登录山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转移计划。
2.转出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部门登录山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端(http://172.20.232.141:8102/portal/)备案转移计划。
3.转移计划备案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转移计划申请电子联单并实施转移。实施转移前,转出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转移情况告知沿途经过地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跨省转入危险废物。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跨省转移(转入)危险废物的征询意见后,经初步审核及征询转入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同意,并告知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
2.同意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转入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部门登录山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端备案转入计划。
二、有关事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备案通过的转移计划申请电子联单,打印出纸质版交运输单位核实后随车转移备查,转移完成后打印完整的电子联单存档备查。
(二)备案审核及转移过程中,如发现实际信息与电子联单不一致的,需重新提交、备案转移计划。涉嫌违法犯罪的,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此前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有关规定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 系 人:王 逵
联系电话:0531-82083172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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