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升级为“3.0版本”
“2008年,河北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对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军介绍说,为进一步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优化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机制,河北省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完善。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考核因子,加密了考核断面,明确了扣缴基准,规范了数据采集。
13年仍行之有效生命力何在?
自2008年开始,河北省在子牙河流域探索实施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制度,成为全国率先建立河流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制度的省份。这一制度获得了“第六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为国家出台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
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制度被纳入了河北省地方立法,先后在《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成为河北省水污染防治领域一项“拳头性”举措。
施行13年至今仍行之有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处长赵宪伟认为:“河流跨界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河北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完善其中的标准和要求,保持了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据了解,这一制度施行以来,先后进行了3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完善。
第一次修订完善中,河北省将制度实施范围从子牙河流域扩展到全省全流域。
第二次修订完善中,河北省对标对表国家“水十条”要求,进行了加严调整,在考核COD和氨氮的基础上,加入了对总磷的考核并收严了各指标的考核标准;将月度补偿金扣缴与年度考核挂钩,视年度考核结果,实施惩罚性生态补偿金扣缴;同时,引入奖励机制,对提前达到水质优良或消除劣Ⅴ类的断面实行年度奖励,鼓励各市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水质。
“这次的修订完善可以说是河北河流跨界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的‘3.0版本’。”赵宪伟说,这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考核因子,加密了考核断面,明确了扣缴基准,规范了数据采集。
生态补偿金为何越扣越少?
河北省河流跨界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第二次修订后,由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的考核计算,并按月发布扣缴情况通报。
“这一制度的施行提高了各市对水环境质量的重视程度,加大了治理力度,从扣缴金额上看,各市的扣缴额度总体呈现了逐步递减趋势。”河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张振川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2017年至2020年,河北省河流跨界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分别为25770万元、21960万元、4860万元、3990万元。
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河北省河流跨界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总体上呈现了下降趋势,与之相对应的是达标的断面越来越多,超标的断面越来越少,超标的倍数越来越低。
“这项有奖有罚的政策,厘清了河流断面上下游地方的责任,调动了各地治污的积极性。”张振川介绍说,“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共扣缴生态补偿金7.4亿元,这些资金全部用于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有力推动了水环境质量改善。
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河北省74个地表水国考断面实现全面达标,其中达到或优于Ⅲ类(优良)的断面比例达到67.6%,“十三五”期间累计提高28.4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实现全消除,优于年度目标25.7个百分点,“十三五”期间累计下降43.2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累计消除个数为全国最多。
“3.0版本”多了哪些要求?
今年起施行的河北省河流跨界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3.0版本”,收严了标准,提高了要求,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增加考核因子。新办法在原来考核COD、氨氮、总磷的基础上,加入了对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氮指标的考核,以更好地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密考核断面。新办法在省本级原60个跨界断面基础上增加了11个白洋淀流域断面,特别是雄安新区首次纳入省级生态补偿金扣缴,实现了全覆盖。
规范数据采集。新办法加入了对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超标扣缴情形,对出现连续多日超标的断面视日均值超标次数累计扣缴。
明确扣缴基准。新办法中,河北省充分考虑近年来水质变化趋势,同时兼顾弹性原则,采用2017年以来监测数据平均值取近似值后作为补偿金扣缴基准值,同时不高于前一水质类别限值。超过规定浓度,视为断面的这一因子超标,以实际超出倍数进行扣缴,超标倍数越高,扣缴越多,上不封顶。
此外,新办法在年度考核中明确了惩罚措施和奖励措施,对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断面,按相关标准实行一次性扣缴;对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Ⅳ类至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按照新办法要求,河北省生态补偿金将全额用于以下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水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生态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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