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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关于VOCs的声音

更新时间:2021-03-15 11:27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作者: 阅读:2564 网友评论0

1、人大代表发声:县级环境监测站数量不足,尚不具备VOCs等污染物指标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监测公司需规范约束

“以合肥市为例,目前全市13个县(市)区、开发区,仅设立5个县级环境监测站,尚不能实现全覆盖。而针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国家层面也缺乏规范性意见约束。”现行体制下,地方环境监测力量相对不足、社会监测机构良莠不齐等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市长凌云的关注为此,她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市场行为的建议》。
 

图片凌云受访者供图

凌云对澎湃新闻表示,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的范围、指标和频次日益严格,相应的工作量也随之大幅增加。但在全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原市级环境监测站人员全部上划至省级,市级不再设立监测站,监测事项只能由县级监测站或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从监测能力来看,县级监测站尚不具备VOCs、土壤重金属等污染物指标的监测能力。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起步晚,存在专业检测人员短缺、内部管理不规范、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影响了监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凌云说。

她指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角色。但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规范性意见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准入、业务范围、能力认定、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目前社会化监测机构只要通过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就具备了向社会提供有法律效力监测数据的检测资质,可以开展环境检测服务。但该项认证仅是对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人员配置、质量管理体系、机构运行机制等并无具体要求,通过认证的机构不一定都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据此,凌云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或指导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引导第三方环境监测行业有序发展。

2、政协委员建议:除常规监测外,需加强VOCs组分等监测,每市共享出1个VOCs组分监测数据,接入区域共享空气发布平台

同时还有涉VOCs的声音也发生在两会期间,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记者从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提交了题为《加快建设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夯实长三角绿色发展基础》的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钱锋

钱锋表示,空气质量监测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尤其需要按照“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要求整体布局,为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然而,目前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和监测网络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长三角空气质量提升明显,但仍有一定差距。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7月发布的上半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六因子中,PM2.5、PM10、SO2、NO2、CO日均值已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O3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优良天数同比上升19.1个百分点,上述六项空气质量指标同比下降4.5—25.9个百分点。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改善空间:日均值尚未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年均值未达到我国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O3浓度距我国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还有距离,CO和O3浓度略高于粤港澳大湾区;夏季和秋冬季PM2.5、O3时有超标。

二是长三角空气污染共性明显,亟须加强联防联控。对2015—2018年长三角三省一市共41个城市的PM2.5和O3日均浓度数据相关性和聚类分析结果表明,长三角地区邻近城市间大气污染态势存在显著相关性,初步形成了苏北皖北、苏中、苏南—上海—浙北、皖中四大显著相关区域,说明大气污染的共性和区域性。以区域大气污染类型进行污染防控的统筹安排,实施区域大气联防联控,进行分区目标制定,符合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的特点和空气质量改善的共同需求。

三是长三角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尚未建立。长三角三省一市目前已各自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在生态环境厅(局)网站发布空气质量六因子小时均值、实时AQI、质量评价和首要污染物等监测数据,可实时查询重点排污企业信息和排放源信息。此外,上海市可查询过去24小时、过去30天空气质量指数和过去3年全市空气质量数据,江苏省发布13个地级市月空气质量评价和排名,浙江省发布11个地级市和58个县级市空气质量月排名,安徽省发布16个地级市、国控点、省控点的实时数据、日均数据等。国内最早的粤港澳大湾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始建于2005年,目前已覆盖香港、澳门和广东省九个市,统一发布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建网后除O3外的空气质量五因子浓度大幅下降。

四是长三角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存在的问题。长三角三省一市发布的AQI六因子和小时均值、历史数据的不尽相同,尚无统一发布模式和查询体系,对比粤港澳大湾区空气监测网络,尚缺乏统一的数据公布平台、区域监测点位功能划分、统一监测因子同步公布、阶段空气质量分析等。上海、杭州等已进行了细颗粒物(PM2.5)组分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在线监测,这些数据可为秋冬季污染来源分析研判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但在线监测设备布局、运维、质控等尚不统一,不利于秋冬季区域空气污染来源解析。

前锋提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于近日印发,提出在示范区内实施环境监测联动和环境质量数据共享,他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快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一是开展监测现状调研。对长三角地区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的国控点、省控点、市控点及部分县级点位现状、位置、周边环境和功能属性开展调研,梳理各监测站点的功能属性和各地市需求,整合现有空气质量监测资源。根据点位功能和区域定位,先期组建示范城市如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空气质量联合发布的网络平台。

二是制定分阶段建设目标。根据各城市空气监测站点和网络平台建设情况,逐步扩大区域空气监测网络接入点。优化空气监测网络,力争覆盖城市站点、交通站点、背景站点、传输通道点等除常规监测六因子和气象六参数外,还需加强并完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监测,每个城市按要求先共享出1个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数据,接入区域共享空气发布平台。根据实际建设情况,逐步将颗粒物组分在线监测数据实施共享。根据监测网络建设情况,分阶段进行不同区域的空气质量同步发布。

三是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区域内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对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区域传输路径确认、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推进长三角地区空气监测与气象数据共享机制,将区域内空气质量超级站及相关气象站数据纳入数据平台,为大气污染案例分析、同类型天气形势下大气污染的研判和预警提供重要参考,也可为防控对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是统一监测标准和质控体系。统一重点源大气排放标准,实现长三角地区行业排放标准及准入机制一体化。根据各地排放清单和企业名录,确定大气污染重点管控企业及对PM2.5和O3贡献大的行业,实施区域内重点企业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共享和重污染天气等区域联防联控期间统一调度。对接入网络的站点实施统一的质控和质保,以使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的管理具有统一标准和统一管控。

五是建立监测信息公开机制。在长三角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初步健全的基础上,借鉴粤港澳大湾区的经验,向社会发布长三角地区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因子及实时空气质量评级等信息,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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