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习近平总书记3月15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源头防控作用,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的能源结构以高碳的化石能源为主,化石能源燃烧不仅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当下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碳排放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具有同根、同源、同过程的特点。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不仅可以减少碳排放,也从根源上降低了污染物排放。笔者认为,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的、可行的工作。
在顶层设计方面,建议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和技术导则。一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进行条款补充,将碳排放纳入。同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修订时将碳排放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补充,充分发挥技术引领和专业优势,规范和指导碳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统筹融合方面,建议通过政策文件的制(修)订来推动。例如,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与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试点研究,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功能改造升级。尽早实现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和碳排放相关数据的统一采集、相互补充、交叉校核。积极推动监管执法和监测体系统筹融合,加速温室气体监测并入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在环评内容方面,从能源活动排放、调入电力和热力排放、生产过程排放三个角度,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碳排放情况分析、碳排放现状调查和预测评价、碳减排潜力分析等内容。在评价因子方面,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19号令)第四十二条,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等7个因子。
在评价过程方面,通过调查分析企业产品产量、能源种类、净调入电力和热力量、涉及碳排放的生产环节以及原辅料用量、园区产值与用地规模、能源结构及各种能源消费量,从产业结构、用能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降低能损,改进工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等方面,给出碳减排方案和管理措施。
在碳排放评价中,既要严格控制增量,又要加强治理存量。一方面,碳达峰不是攀高峰,必须严格控制新增量,遏制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盲目发展,落实产能置换要求。另一方面,要加强存量的治理。“十四五”仍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推动电代煤和清洁能源利用,不断提升电动化和清洁化的水平。
有研究表明,如果全国能够达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国PM2.5平均浓度能够降至10微克/立方米左右。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和制度,对碳排放进行约束与管理,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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