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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现状

更新时间:2021-03-30 09:58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 宋云锋 贺雯 阅读:5591 网友评论0

摘要:2013年6月18日,我国碳交易市场首单交易在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启动仪式上达成,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售出1万吨碳排放配额。自此,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拉开序幕。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无论是在立法建设层面,还是在实务操作层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作为“碳中和”系列文章之一,旨在介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

一、交易定义

碳排放权,指碳排放权利人在大气环境容量承受范围内,为了谋求发展,将一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到大气中的权利。因温室气体种类多,需要一个度量单位来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因此规定二氧化碳当量(“CO?e”,综合能源消费量约一万吨标准煤)作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指在一定范围(如某国、某区域、全球等)的基准排放水平或总量控制确定的前提下,减排主体将多余的排放配额或碳排放权进行交易的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划分国家、省级、市级三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为国家主管部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省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市级主管部门。

二、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初期为达到排放量的发电企业;后期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

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国环规气候〔2020〕3号),确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标准,即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CO?e的企业,将被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

2020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意见指出,要逐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三、交易类型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有两种交易类型,为总量控制配额交易和项目减排量交易。前者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控排企业获配的碳排放配额,后者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取得的减排凭证(经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量即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对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控排企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而言,碳排放配额交易属于强制交易,在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国家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的基础上,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配给控排企业一定碳排放额度。碳排放配额应当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欧盟碳市场年度履约周期示意图[3]

CCER交易属于自愿交易,我国对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包括减排项目的备案和减排量的备案。控排企业开展自愿减排项目,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进行开发,经具有资质的审定机构审定,再经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评估,最终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成为核证自愿减排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项目运营产生减排量后,经具有资质的审定机构核证,再经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评估,最终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成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以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交易完成后,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CCER产生和交易的整体流程[4]

四、交易产品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初期为碳排放配额(现货)和CCER,后期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一)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指重点排放单位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所得,可用于交易和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配额代表持有的控排企业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tCO?e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是碳交易的主要标的物。

(二)CCER

CCER,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指对国家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CER主要涉及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企业(水电、核电企业不参与),所涉企业可能并未纳入碳交易市场。但是通过开展减排项目,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以依靠项目取得一定的CCER,并在碳交易市场上交易。

为鼓励各行业企业积极减排,CCER抵消排放的使用比例存在上限规定,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三)其他交易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家积极推动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发展创新,以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国家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

据北京环境交易所统计,碳金融产品已衍生十余种,包括碳指数、碳债权、配额质押贷款、引入境外投资者、碳基金、碳配额托管、绿色结构存款、碳交易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CER质押贷款、配额回购融资、碳资产抵押品标准化管理、碳配额场外掉期、碳资产质押授信等。[5]

五、 交易场所

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初期为各地方试点,后期为全国集中统一交易与各试点地区交易并行。

(一)地方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湖北省(武汉)、广东省(广州)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上述7个试点省市分别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定,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20年11月,试点碳交易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亿吨CO?e,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人民币[6],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7],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已初步建成。

除上述7个试点地区以外,此后,各地方发改委也相继组建各地方碳排放交易所,包括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贵州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但是,由于地方碳排放交易所在实践中尚无法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该类交易所的业务多限于项目挂牌,再与全国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合作,为潜在投资者起到桥梁沟通作用。

(二)全国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负责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于2021年2月26日至27日调研碳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时的发言,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将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上线。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投入运行后,试点地区现有发电企业将直接划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然而,由于不同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在覆盖范围、准入门槛、交易产品等方面存在不同情况。因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运营后,试点及地方交易机构仍会持续运行。

六、 交易方式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成前,试点地区已探索并建立了多种交易方式,包括整体竞价交易、部分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挂牌点选、拍卖交易等。

(一)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指交易主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交易。交易参与人向交易系统提交协议转让交易挂单申报,提交交易标的及意向方信息,经意向方在系统中确认并由交易机构审核后成交。

对于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不同交易所对交易数量、申报价格等有具体规定,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例,对于交易参与人采用协议转让的,单笔交易数量应达到10万吨或以上;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30%,不低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70%。[8]

(二)竞价交易(单向)

竞价交易(单向),指一位交易参与人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买入)申请,交易机构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位交易参与人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申请买入(卖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一致并交易的交易方式;根据单次交易数量,竞价交易又可分为整体竞价交易、部分竞价交易。[9]

1.整体竞价交易

整体竞价交易,买入申报的竞价采用降价的方式进行,卖出申报的竞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应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与当前报价的差额应当为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

2.部分竞价交易

部分竞价交易,买入申报的有效报价应当不高于申报价格,卖出申报的有效报价应当不低于申报价格。部分竞价交易采取“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活动结束,对符合前述原则的报价优先成交,未实现匹配的数量在竞价活动结束后自动撤销。

3.定价交易

定价交易,与竞价交易相对,指以交易参与人在买入/卖出申报的交易活动中等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作为有效报价的交易方式。定价交易采取“时间优先”原则,以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的报价时间,先报价者优先于后报价者,未实现匹配的数量在交易活动结束后自动撤销。[10]

(四)挂牌点选

挂牌点选不提供系统匹配功能,需由意向成交方手动点选挂单完成交易。交易参与人提交卖出或买入挂单申报,确定标的数量和价格,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通过查看实时挂单列表,点选意向挂单,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完成交易。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意向受让方只可点选价格最低的卖出挂单,意向出让方只可点选价格最高的买入挂单。成交价为挂单申报报价,成交数量为卖出或买入申报数量。[11]

(五)拍卖交易

拍卖交易,指交易标的以整体为单位进行挂牌转让,在设定的交易周期内,多个意向受让方(不少于2人)对同一标的物按照拍卖规则及加价幅度出价,直至交易结束,最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目前,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实施拍卖交易方式,并规定拍卖交易价格的涨幅比例,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线上交易价格的10%。[12]

七、交易流程

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下设或外聘的核查机构、交易机构、控排主体(初期主要是重点排放单位),其中,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地方及国家主管部门)负责配额发放及核查审定;核查机构负责审查交易项目及排放量;交易所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发布交易信息,统筹市场交易;控排企业则贯穿整个碳交易流程,根据国家及交易机构制定的规则,完成碳交易周期履约工作。

碳交易基本流程示意图[13]

结语

碳排放交易是低成本减少碳排放的最有效工具之一,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不仅能够促进控排企业的优胜劣汰,还能够逐步影响市场投资的倾向性,使未来投资更倾向于清洁低碳。依靠市场导向,碳交易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碳价信号,为整个社会的低碳转型奠定坚实的基础[14],最终助力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中国承诺。

[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生态环境部承担原环保部职责、国家发改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职责等。

[2]据相关专家学者分析,发电企业是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最佳选择。发电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属于温室气体排放量最高的行业;2、相较于其他行业,发电行业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单一,便于碳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管理;3、发电企业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排放数据管理更规范、更完善。

[3]欧盟碳交易市场年度履约周期示意图,欧盟碳市场手册。我国全国碳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动(生态环境部举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政策吹风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cn/xxgk/hjyw/202101/t20210105_816140.shtml,访问于2021年3月7日),此处仅以欧盟碳交易市场履约周期作为示例,以明确履约周期内容。我国碳交易市场履约周期具体内容可能与此存在出入。

[4]CCER产生和交易的整体流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访问于2021年3月7日。

[5]梅德文.碳金融面临历史发展机遇.[J].中国金融家,2016.11.010,43-45。

[6]李禾.首次从国家层面把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企业——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EB/OL],科技日报,2021年1月6日,http://stdaily.com/index/kejixinwen/2021-01/06/content_1068476.shtml,访问于2021年3月5日。

[7]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EB/OL],中国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78637255688

1322&wfr=spider&for=pc,访问于2021年3月5日。

[8]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访问于2021年3月7日。

[9]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2015年1月13日修订),北京环境交易所,/,访问于2021年3月7日。

[10]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2015年1月13日修订),北京环境交易所,/,访问于2021年3月7日。

[11]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访问于2021年3月7日。

[12]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暂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访问于2021年3月7日。

[13]天津试点碳交易基本流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访问于2021年3月7日。

[14]美国环保协会张建宇: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碳价信号.[EB/OL],中国环境报,/public/ydal/202101/t20210112_967642.html,访问于202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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