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个建设项目中25个存在问题,原因何在?
日前,生态环境部的一份通报引发媒体关注。2020年11月-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的35个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结果发现,35个建设项目中有25个项目存在问题,问题率高达71.4%,涉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问题率之高、涉及范围之广,着实令人震惊。这些问题包括环评要求措施未落实到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未履行相关手续、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明显落后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政府承诺事项未如期兑现等。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建设单位还存在环境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并且已经被写入法律。《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然而,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投资数十亿元的重大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三同时”不落实的问题一直存在。
在此次通报的项目中,既包括石油炼化、煤化工等高环境风险项目,也包括铁路、码头、机场、水利枢纽等对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这些重点建设项目在投资建设之初,都经过了详尽的调研论证,对存在的环境风险以及应采取的措施不可能不清楚。不是不知,实则不为。建设单位一心想着早日建成投产,产生经济效益,对于环保设施则是能拖就拖,环保投资能省就省。虽然法律规定明确,但企业的侥幸心理也一直存在:环境风险未必会发生,监管部门未必会发现,弄虚作假未必不能过关。
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幅度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放”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在用减法为高质量发展减负的同时,也要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给高质量发展添加新引擎。
然而,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现象依然存在,未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产或使用中落实环保“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认真逐一开展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不到位问题突出。比如,一些项目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平均每月检查一次,但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不落实问题依然存在。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自2017年起长期存在“未验投产”行为,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至今未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做完了不等于做好了,这中间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唯有真抓实干、敢于亮剑,才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执法监督保障。
当前,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依然迫切,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部分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时政府做出大量承诺,但项目落地后政府承诺事项存在不兑现或不如期兑现的情形,增加了生态环境风险。归根结底,还是跟观念认识不到位有关。虽然绿色发展的理念已渐成共识,但在落实过程中还是会拖延、打折扣、搞变通。
此次检查发现4个项目涉及此类问题,项目投资少则几十亿元,多则上百亿元。GDP的诱惑巨大,但地方党委政府也要清楚,必须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要使环境质量越来越好,最关键的问题是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如果由于决策错误或者监管不力出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同样会被追究责任,而且是终身追责。
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各地投资建设的意愿强烈,在大干快上的同时,生态环境要求不能放松。对于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惩并持续跟踪监督后续落实情况。各地也应举一反三,强化责任担当,敢于较真碰硬,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重处重罚,以儆效尤。要强化监督监管,明确责任清单,压实责任,确保环保治理措施和承诺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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