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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全国上百家钢厂!钢铁新规即将落地!这些方面将有大变动!

更新时间:2021-05-08 09:35 来源:今日钢铁 作者: 张希 阅读:1469 网友评论0

近日,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的实施,将对绿色低碳发展、兼并重组推进、工艺流程结构优化等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重大议题产生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本文将过新旧两版《办法》的对比,从多个方面对新版《办法》的特点进行简要解读,仅供参考。

产能置换范围扩大

2018版第四条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2021版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敏感区域调整为重点区域,将置换主体范围扩大为重点区域,一些置换项目多,但位置不敏感的区域也被规划进本次规定的范围内。意味着不仅考虑发达区域的钢铁产业升级,还重点关注一些污染严重的欠发达钢产区,对产能(设备更新)的同时突出了环境的重要性。

对产能置换的设备主体情况增加要求

2018版第五条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2021版第五条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2021年新版对“品质”、“合法化”增加更详细的说明和规定,一方面目的在于真正提升产能置换品质和效率,另一方面真正促使产能置换能够达到“以合法换合法”,“产业升级发展”等。

新增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

2021板第六条

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版在2018版基础上新增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的要求。并开始规定了置换数量和具体内容,明确其置换细则。无论其技术和目的,对长流程钢企做出进一步限制。而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等项目则“一事一议”上报,则考虑到产业发展的优势和影响。

置换比例大调整

2018版第六条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2021版第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2021版较2018版整体调整较大,并做了更详细的要求和说明,由敏感区域1.25:1调整为1.5:1,其他地区未做详细要求调整为1.25:1。但新增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其置换比例分别为1.25:1、1.1:1,将鼓励企业推进实质性兼并重组的信心和决心。

新增可实施等量置换情形、产能受让企业数量限制

2021版第七条

可实施等量置换:(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五)对利用矿热炉(RKEF)+AOD生产不锈钢项目的炼钢产能。

2021版第八条

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多家企业的,产能出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

严格限制产能受让企业数量,从源头防止隐形的新增产能,以及不合规产能交易。

新增产能置换方案需经具有冶金专业

2021版第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受理,可在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企业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2021版第十条

跨省(区、市)产能出让方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所属中央企业可在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新增第三方机构评估,进一步确保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

“十三五”时期,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行业仍存在粗钢产量增长过快、兼并重组进展缓慢、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仍需提高等问题。新版《办法》修订后,将促进钢铁行业加快适应为实现“30·60”碳目标而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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