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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筛分砂石,可否处罚产废企业?

更新时间:2021-05-21 09: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193 网友评论0

群众举报孙某利用矿山开采企业废石,进行筛分造成扬尘污染。

经调查,孙某私自搬运某矿山开采企业采矿废石,筛分后卖给建筑企业牟利。而矿山企业疏于管理,约有两万多吨废石被运走,也没有与孙某签订委托合同。

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孙某从事生产,没有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应当处罚;孙某加工的原料来源于某矿山开采企业,企业没有尽到固体废物管理义务,也当予以处罚。

对孙某该如何处罚?

孙某作为个人,根据市场需要,投资兴建砂石筛分厂,未进行工商登记,也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直接生产和排污。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进行处罚。

如果孙某要继续从事生产,就要依法办理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严格依法开展经营。否则,就要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矿产开采企业所产废石是固废吗?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6.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即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以认定案件中矿产开采企业所产废石,要么属于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要么属于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砂石。

或者按照“6.2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即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案中企业所产废石属于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

因而,矿产开采企业所产的废石还算不上固体废物。

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及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也就是说,相关企业有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的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十九条也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作为产生污染物的矿山开采企业,应当履行好防治所产生污染物的义务,如管理好固体废物。

不论企业是否自己处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固废法》赋予了两种义务,一是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二是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不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情形,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委托规定的,除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矿产开采企业所产生的废石不属于固废,但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和连带责任。

从本案提供的材料看,矿产开采企业虽未与孙某签订委托合同,但实际上已默许运走约两万余吨废石,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生态环境局认为应当认定为承担委托责任。

对矿产开采企业如何管理?

在类似情况下,排污许可制度应当大显身手: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后,要将监管重点转移到排污许可上来。否则,《固废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取得排污许可证是第一步,只是开始和开端,还要依证排污、自证守法。否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依据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依据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对屡罚屡犯、屡教不改的,除了按日连续处罚措施外,还有按次处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可依据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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