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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国际经验

更新时间:2021-06-15 09:49 来源:中国外汇 作者: 汪惠青 李义举 阅读:3400 网友评论0

要点: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就已陆续实现碳达峰,并朝着碳中和的目标不断努力,在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方面有较多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随着气候危机愈演愈烈,实现碳中和已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共识。全球主要国家纷纷发布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见附表),结合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积极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发挥金融的支持作用,英美等发达经济体在这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我国借鉴这些发达经济体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利于更充分地发挥金融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支持作用。

英国:市场化原则+政府引导

英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倡导者和先行者,自2001年起就开始通过金融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前后经历了三个探索阶段。到目前为止,其在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方面已积累了20年的发展经验。

第一阶段:探索期(2001—2005年)。在此阶段,英国对金融支持碳减排进行了初步探索。例如,2001年成立碳基金和碳信托,通过提供相关资金支持、咨询和认证服务,帮助企业和机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02年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解决碳减排的市场失灵问题;2003年提出“低碳经济”理念。第二阶段:发展期(2006—2017年)。在此阶段,英国从国家立法和管理机制等层面推动金融支持碳减排。在立法层面,2008年颁布《气候变化法案》,成为全球第一个将CO2减排写进法律的国家。在管理机制层面,2006年将环境因素纳入机构投资的投资决策中,鼓励金融机构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2009年,颁布《贷款担保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绿色产业;2012年成立全球首家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为绿色低碳项目融资的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2015年推动成立气候相关财务金融披露小组(TCDF),关注气候相关金融风险;2017年成立绿色金融小组,协调包括伦敦证券交易所、英格兰银行、汇丰银行等机构,用金融手段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三阶段:成熟期(2018年至今)。在此阶段,英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碳减排的顶层设计和国际合作。2018年成立中英绿色金融中心,推动中英两国开展绿色金融合作;2019年发布新修订的《气候变化法》,正式确立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目标;同年发布《英国绿色金融战略》,指出金融服务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将发挥比任何其他行业更大的作用。整体来看,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是推动英国金融业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力量。英国政府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在立法、监管层面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鼓励金融机构、私人部门重视并参与碳减排。

美国:探索区域绿色金融发展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政府在金融支持碳减排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州政府在联邦政府的制度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金融支持碳减排的“基层探索”,在区域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体系。在制度设计上,美国州政府出台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持金融机构参与低碳减排。例如,2006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明确CO2减排目标;2007年,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共同发出《西部气候倡议》,就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2015年减少15%达成协议。在财政政策上,美国州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碳减排相关领域的支持。例如,在2001年至2011年间,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以财政贴息等方式为41个清洁能源项目提供了近1500万美元的资金支持,并撬动了近2亿美元的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支持宾州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在市场建设上,美国州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地方性绿色银行,保障碳减排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例如,2014年成立纽约州立绿色银行,致力于加大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以扩展清洁能源的融资市场;2014年新泽西州成立能源适应力银行,旨在通过提供融资和技术帮助,推动新泽西州清洁能源项目的发展。虽然美国州政府在金融支持碳减排上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邦制度中州政府具有的较高的地位与权力,但其在对金融支持碳减排开展“基层探索”的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尊重地方政府的探索精神,以及重视市场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等做法,为如何推进区域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德国: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引导作用

德国是二战后工业发展最迅速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欧盟最大的CO2排放国。近十几年来,德国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已成为全球绿色低碳发展的领先者。其中,政策性银行在德国“碳中和”行动计划中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是德国影响力最大的政策性银行,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最大的融资者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KFW一直是德国绿色资金的最主要提供者。据统计,KFW在2012—2016年间,通过“KFW能源转型行动计划”为德国能源转型提供了近1030亿欧元的资金支持;2017年,有近400亿欧元的贷款用于绿色金融领域。在金融支持碳中和的德国模式中,一方面,德国政府委托以KFW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管理绿色贷款贴息资金,不断释放鼓励金融业参与碳减排工作的积极信号;另一方面,KFW持续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带动了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碳中和行动。

日本:重视金融机构间的协作

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气候变化对日本领土、资源、经济、环境等的影响远大于大部分国家。日本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十分重视,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2008年提出“低碳经济战略”,并制定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部过程。重视金融机构间的协作,是日本金融业在助力碳中和过程中的一大特色,也是日本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例如,2004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始实施“促进环境友好经营融资业务”,通过该行开发的环境经营评价系统对申请相关贷款的企业评分,为在低碳环保方面表现优异的企业提供专项低息贷款。与此同时,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与多家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签订促进环境友好经营融资业务相关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共享相关项目信息、共享环境评级系统等。通过增强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极大地发挥了日本金融业对碳中和的支持作用。

韩国:大力发展碳市场

为应对气候变化,2010年韩国颁布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提出制定低碳绿色增长国家战略。韩国政府强调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驱动的绿色融资机制,对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给予大力支持。除了公布绿色股票和绿色债券指数、开发主体公募基金外,韩国还大力发展碳市场,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减排作用,提高金融支持碳中和的有效性。韩国是东亚地区第一个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国家。韩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KETS)于2015年启动,目前已成为韩国金融业支持碳中和的重要途径。韩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已覆盖钢铁、水泥、石油化工、炼油、能源、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航空等八大行业,纳入了599家大型企业排放源。此外,韩国碳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重视多部门协调合作,由韩国环境部负责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管理;由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扮演供应商角色。据统计,2020年韩国碳市场配额约为5.48亿吨,占全球碳市场配额总量的11.5%,是世界第二大国家级碳市场。

对我国金融支持碳中和的相关建议

上述各国在碳中和问题上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规律的金融支持模式,也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经验。在碳中和目标下,结合实际国情,未来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金融支持碳中和的发展。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较完善的制度体系是金融发挥助力碳中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欧美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推进金融支持碳中和。虽然我国正不断推进金融支持碳中和的相关制度建设,但统一的绿色金融发展标准体系并未形成,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也有待完善,绿色金融相关立法尚需推进。未来,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府在金融支持碳中和方面的监管力度和引导作用。二是重视市场作用,调动多方协作参与碳中和的积极性。在金融支持碳中和的问题上,各国的实践经验都表明,政府主要起引导作用,市场才是充分发挥金融助力作用的关键。因此,需要重视发挥市场作用,一方面,加强政府与金融业、金融业内部、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等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提升市场透明度,打破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融资瓶颈;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加快碳中和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调动社会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三是“因地制宜”,进行区域模式创新。为充分调动全国金融业支持碳中和的积极性,我国设立了多个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如湖州、衢州、广东等地)。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可以借鉴美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进一步扩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范围,总结实践经验,在绿色低碳发展的总框架下,结合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金融支持碳中和的区域模式、产品及服务创新。四是加强国际合作,扩展气候投融资平台。实现碳中和,需要全球合作应对。近年来,我国在G20、IPSF、NGFS等多个国际绿色金融平台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乃至全球碳减排做出了重要贡献。未来,不仅需要持续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制定国际共同分类标准、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等方式,增强我国气候投融资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带来国际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而且还需要鼓励国内金融机构带着绿色低碳理念“走出去”,通过“一带一路”“南南合作”等多个渠道,推动全球气候投融资的发展。

备注:文章发布于《中国外汇》2021年第9期,作者:汪惠青 李义举,单位为中国银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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