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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优化执法方式第六批典型案例(正面清单专辑)

更新时间:2021-12-06 09: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47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落实差异化执法监管措施,将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有机融合,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生态环境部近日选取了8个正面清单企业相关典型案例,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第六批典型案例(正面清单专辑)发布。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0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021年3月,根据广东省韶关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涉危险废物违法线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会同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和韶关市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进行了联合现场检查,发现坪山分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公司转移、处置废荧光废水、废脱模液等危险废物共计14.62吨。

6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坪山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机关。9月13日,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6日。11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的总公司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移出正面清单,并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案例二: 桂林彤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和实施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桂林彤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入桂林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8月4日下午,根据桂林市2020年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任务安排,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气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33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排放限值3.66倍。执法人员立即对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收集、固定有关违法证据。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两台锅炉正常使用,配套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除尘设备效能不佳,致使污染物排放超标。

8月19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月25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5万元的罚款。2021年1月,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该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安装更新布袋除尘设施,更新烟管设备,改良配风系统,经复核监测,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三: 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将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纳入津南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021年1月,在线监控数据显示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在线废气氮氧化物数据超标,津南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人员对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该单位一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为118mg/m3,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51-2020)规定排放限值1.36倍。

1月19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裁量,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决定自3月1日起将该公司移出津南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案例四: 河南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4月,河南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河南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洛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6月30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洛阳市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对企业实施非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6月27日废水排放口总氮日均排放浓度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勘察和调阅6月27日生产台账及在线监控数据,发现该企业当天正常生产,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但污水处理设施未及时添加处理药剂导致27日0时至24时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日均浓度为34.98mg/L,超过排放标准0.749倍。

10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2021年1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案例五: 湖州市安吉昊天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4月,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将湖州市安吉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纳入湖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021年4月13日,安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临港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水质发生异常。经过排查,执法人员初步确认湖州市安吉昊天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嫌疑。随后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排放口处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和排放口分别采集水样,委托安吉县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口处水样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6.03×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12.06倍;氨氮排放浓度为150 mg/L,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标准4.29倍。

4月2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6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26万元的罚款。同时,将该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案例六: 湖北广辰药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3月,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湖北广辰药业有限公司纳入宜昌市2020年度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3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5家生物产业园市政雨水管网现场检查中发现,湖北广辰药业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废水带有明显药品味道,随即对该公司生产废水排污口及雨水排污口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雨水排口化学需氧量1460mg/L、氨氮103.6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13.6倍、5.9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6月2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9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移出正面清单决定书》,将该公司移出宜昌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案例七: 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2020年12月,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将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纳入2020年大足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021年9月初,重庆市大足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对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系统内无该厂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9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主要生产水玻璃,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9月17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进行立案登记,同时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厂现场签署《承诺书》,认可其违法事实,承诺限期内改正。9月22日,该厂提交了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完成整改。

10月23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第2项、《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厂此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案例八: 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变电站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0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将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纳入常州市武进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021年3月初,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接到关于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建设的变电站项目尚未审批,但已开工建设,正在铺设地基。上述变电站项目为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的配套项目,变电站项目所用的厂房需纳入变电站项目进行审批,但该公司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理解存在偏差,误以为已对厂房及辅房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即可,导致“未批先建”问题。武进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停止建设,并封存场地。

考虑到该公司并无主观故意,近年来无信访举报、历年来无行政处罚记录、无失信行为,且项目尚在基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等情况,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法制审核及集体会商后,决定对该公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对该公司加强帮扶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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