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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3-23 09:35 来源:广西生态环境厅 作者: 阅读:329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要求,组织各市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工作。钦州、南宁、来宾市充分运用气体检测仪、红外热成像仪、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精准执法,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上述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这4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钦州市运用红外热成像仪发现某砖厂直排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使用气体检测仪进行大气巡查时发现,某区域二氧化硫浓度较高,执法人员随即启用无人机开展区域巡查。航拍显示,某砖厂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严重,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砖厂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使用红外热成像仪扫描该砖厂隧道窑顶部时,发现该砖厂已废弃的烟道破损处有废气流动。经查阅该砖厂自主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隧道窑烟气须统一收集并经脱硫塔处理后通过68米高的烟囱排放。调查发现,2018年该砖厂建设脱硫塔后,未将连通隧道窑与烟囱的烟道进行拆除,而是在烟道内部用挡板隔离,长期使用后挡板被烟气腐蚀损坏,部分隧道窑烟气未经脱硫塔处理,直接通过上述烟道进入68米高的烟囱后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砖厂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2021年11月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规定,2021年12月8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12月13日,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林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钦州市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预警发现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平台预警显示:某污水处理厂4月19日废水排放口总磷污染物监控因子日均值超标,4月20日总磷小时均值连续超标。执法人员对该厂自动监测数据各项参数进行研判后,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厂自4月18日起进水浓度升高,超出厂内生化系统处理能力,出水无法实现达标,超标废水排入茅岭江。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厂废水排放口总磷分析仪的历史数据,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0.95倍。

二、查处情况

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2021年7月2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

案例三:南宁市运用视频监控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气环境质量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施工中的打桩机排放可见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实,到达施工现场时该公司已停止打桩。为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力度。1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巡查发现,该公司施工中的1台筒式柴油锤击桩正在排放黑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使用筒式柴油锤击桩排放黑烟的行为违反了《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检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2021年4月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四:来宾市运用无人机航拍发现某纸业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4日,来宾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对来宾市某纸业公司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该公司原料渗滤液收集池有外排痕迹。调查发现,该公司白水沉淀池和沉渣池的水溢流至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坑塘中;锅炉房冲灰沉渣池废水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外排。调查还发现,该公司锅炉烟气配套建设的水膜除尘设施抽水泵未运行,无水流进入水膜除尘设施,锅炉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烟囱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该公司锅炉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锅炉燃料输送机电源、抽水泵配电箱等设备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2021年2月18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10月8日,对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经催告仍未缴纳罚款的行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规定,2021年3月17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11月4日,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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