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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2-04-15 09:49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阅读:362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获悉,4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 2022 年 6 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到 2025 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 90%,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 1 年完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水利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现将《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 战的意见》,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 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 点,紧密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坚持系统治 理、精准施策、多元共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机制,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已经完成治理、实现水体不黑不臭的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巩 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

到 2022 年 6 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到 2025 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 90%,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 1 年完成。

二、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排查

(一)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地级及以上城市政府要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及时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并公示, 限期治理。县级城市政府要对建成区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明确水体黑臭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主责部门,2022 年 6 月底前,统一公布各城市黑臭水体清单、黑臭水体位置图(附 城市建成区范围图)、河湖长、主责部门、计划达标期限。到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 40%、60%、8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自然资源部、生 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参与)

(二)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城市政府要对排查出的 黑臭水体逐一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2022 年 9 月底前,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及主责部门对口省级部门。 对于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大的黑臭水体系统化整治方案,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 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参与)

三、强化流域统筹治理

(三)加强建成区黑臭水体和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的综合治理,对影响城 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水质的建成区外上游、支流水体,纳入流域治 理工作同步推进。根据河湖干支流、湖泊和水库的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情况,开展精细化治理,提高治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流域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流域综合治理能力和水 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 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岸线管理。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 造,统筹好岸线内外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及时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清捞、清理,并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建立相关工作台账。(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 工负责)依法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水利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参与)加强对沿河排污单位的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排水 (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源头污染治理

(五)抓好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快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在开展溯源排查的基础 上,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旱天直排生活污水截污管道建设。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错接等排查和改造,由设施权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负责完成。 到 2025 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 70%以上。(国 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 100 毫克/升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 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不应盲目提高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到 2025 年,进水 BOD 浓度高于 100 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 90%以上。结合城市组团式发展,采用分布与集中相结合的方 式,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缺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 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设施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减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业企业应加强节水技术改 造,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 化部牵头,科技部参与)工业企业排水水质要符合国家或地方 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配套建成工业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生态环 境部牵头)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向园区集聚,避免污水 资源化利用的环境和安全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对直接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水产养殖废水应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做好“农家乐”、种 植采摘园等范围内的生活及农产品产生污水及垃圾治理。(生态 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系统开展水系治理

(八)科学开展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调查底泥污 染状况,明确底泥污染类型,合理评估内源污染,制定污染底泥 治理方案。鼓励通过生态治理的方式推进污染底泥治理。实施清 淤疏浚的,要在污染底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处置;经鉴定 为危险废物的底泥,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底 泥转运全流程记录制度,不得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严禁底泥随意 堆放倾倒。(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 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渠化硬化, 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 不得以填埋或加盖等方式代替水体治理。河渠加盖形成的暗涵, 有条件的应恢复自然水系功能。有条件的,要因地制宜建设人工 湿地、河湖生态缓冲带,打造生态清洁流域,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和安全、舒适的亲水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统筹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合理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水利部牵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标准的再生水用于河道补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 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加强设施运行维护。杜绝污水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定期对管网进行巡查养护,强化汛前管网的清疏管养工作, 对易淤积地段要重点清理,避免满管、带压运行。推广实施 “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企业,对管网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统一运营维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明 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延伸到居民社区内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排污许可、排水许可管理。排放污水的工业企 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纳入排污登记,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生态 环境部牵头)到 2025 年,对城市黑臭水体沿线的餐饮、洗车、 洗涤等排水户的排水许可核发管理实现全覆盖,城市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应发尽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强化城市建成 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 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控违法排放、通过雨水管网 直排入河。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整治。对污水未经 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推动有关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监督检查

(十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要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指标监测,持续跟 踪水体水质变化情况。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监测频次。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控,因地制宜开展 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省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监测次季度首月 10 日前,向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与)

(十三)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积极开展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和城市按期整改到位。各城市政府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对省级行动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推动问题解决。黑臭水体整治不力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现场调查拍摄范畴。(生态环境 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八、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明确消除时限,治理完成的 水体要加快健全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及时开展评估;每 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 解,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每半年将区域内城市黑臭 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每季度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报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每年年底提交城市黑臭水 体治理情况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落实河湖长和相关部门责任,河湖长名单有变更的, 要及时公布更新。河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做好巡河台账记录,形成闭环管理。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水体治理到位。(水利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参与)

(十六)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每条水体的主责部门,要督促各参与部门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任务。推动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牵头,中央组织部、水利部参与)

(十七)加大资金保障。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市污水管网排查检测等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推广以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处理处置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 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公众参与。各地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建立健全多级联动的群众监 督举报机制。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 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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