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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3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4-24 10:56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厅 作者: 阅读:2553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在生态环境领域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现公布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典型案例三起。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对黑龙江某专科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的规定,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检查当日,该单位签署《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按照要求填报了排污登记表,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情况说明》,表明其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系因处室人员工作调整未能及时交接,且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弄虚作假。

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八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规定的情形,该单位系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且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某废机油收购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检查当日,该单位立即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向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递交《情况说明》,说明其积极配合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整改的态度与决心,系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五项“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规定的情形,该单位系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且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对伊春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焚烧炉炉渣露天贮存,堆放在公司西侧伊春市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用地上,现存3堆炉渣,采取苫盖措施,部分堆场苫盖不完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将现有炉渣全部进行了苫盖,有效防止了扬尘污染情况。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听证,并提出了相关申请免予处罚的理由,包括:该公司初次违法,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当场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炉渣取样进行了重金属检测,检测报告结果符合一般固体废物要求,炉渣堆存区土壤的重金属检测结果显示没有造成土壤环境污染。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听证会的举证情况进行核实并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经审议认为该案件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中第十四项 “1.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的情形,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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