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浙江发布五个典型案例
【谷腾环保网讯】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5个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5个案例分别为嘉兴市桐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宁波市北仑区某通用设备生产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台州市温岭市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温州市鹿城区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予处罚案,宁波市余姚市某铝灰渣加工公司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铝灰渣回收加工不予处罚案。
不予处罚包括5个方面10个事项
2020年12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浙江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施行。
据介绍,《清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细化,是对该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5个方面,共10个不予处罚事项。
严格不予处罚适用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清单》同时要求,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该《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清单》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
此外,《清单》进一步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要求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承诺并完成改正的,经执法人员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防止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文书中直接作出“符合《清单》情形,不予处罚决定”的结论。执法人员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
将适当扩大轻微不予处罚情形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
2022年6月,为进一步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十条政策措施,其中第5条指出,要健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进一步强化包容审慎环境监管,指导各地细化落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6月底前,试点推行学法积分抵扣行政处罚金额举措。9月底前,修订《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适当扩大轻微不予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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