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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罚款事项取消29个、调整24个

更新时间:2022-08-01 08:40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张聪 阅读:229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取消的这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

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今年7月2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

比如,有时就同一事项可能有几个单位都制定了基准,一旦出现不一致则容易导致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时无所适从;或者一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文比较随意,有的仅用部门普通文件形式制发,有的仅作为内部工作规范,未对社会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正性。

“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具有重要意义。”赵昌华介绍,司法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研究起草了《意见》。《意见》包含6个部分共16条。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

如,在制定职责权限方面。《意见》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重复制定。

在准确规定裁量内容方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程序,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征收征用事务委托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在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方面。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

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方面。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压缩裁量空间之后不会导致行政效率下降

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效果好不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效力是否明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否得到有效监督。

为保证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充分发挥作用,《意见》规定:一是明确在行政执法决定中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二是调整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对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三是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压缩裁量空间后是否会导致行政效率下降,降低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对此,《意见》从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等四个方面作了制度性安排。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赵昌华强调,压缩裁量空间之后不会导致行政效率下降,不会降低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也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案件提供具体的执法依据,避免行政相对人的质疑。

严格执行“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质量,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2022年7月2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取消的这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徐志群介绍。

“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罚款数额的设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赵昌华介绍,这次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

第一个“一律”就是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第二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第三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同时,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还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坚决杜绝乱罚款的同时,也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赵昌华强调。

“这次清理的罚款事项只是第一批,接下来司法部将会同其他部门继续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了。”徐志群介绍,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持执法为民,刀刃向内,勇于担当,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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