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治执法乱象迫切需要优化内部监督
【谷腾环保网讯】生态环境部门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是落实依法行政的重要之举,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这样的行政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笔者认为,从优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体系出发,是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水平的一个有效路径。
当前,一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仍有一些乱象,反映出内部执法监督仍然存在亟须解决的问题。
比如,执法权与监督权职责不清。执法权和监督权具有不同的权力行使主体、行使对象,理论上来讲应当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但是在实务中存在程序不正当的情况。大部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未设置专门的内部监督岗位,把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权加之于法制审核部门。而法制审核部门在前期参与案件审核,甚至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决策,后期再对行政处罚权实施内部监督,客观上存在自我监督的情形。
又如,内部监督不到位。执法监督工作刀刃向内,吃力不讨好;而法律、法规层面未对不督、漏督、监督不力等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缺乏法定强制执行力。
此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有时停留在纸面。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照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权力清单,但是一些地方在将执法权力清单付诸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甚至随意性,“以罚代管”的情况仍未杜绝。
可见,当前迫切需要从执法内部监督切入,给懒执法、滥执法、乱执法等失职行为筑牢制度的笼子,以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倒逼规范化执法,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制定内部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将生态环境内部执法监督尽快纳入法治框架,通过规范明确各级部门内部执法监督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优化内部执法层级监督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上位法与下位法、同位法之间在适用过程中无抵触。各地区制定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制约监督文件,将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纳入全局综合监督,定期汇报、督查、“回头看”,将内部执法监督一竿子插到底。
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一系列配套的执法监督制度也必不可少。各地可出台生态环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办法,对内部执法监督作出明确的定性,制定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程序,将日常执法监督和专项执法监督相融合。对“双随机、一公开”、案件办理等工作开展日常化的执法检查,将统一的规制标准和整改成效检查贯穿于全年度及整个辖区。对专项性的执法工作、专项问题、重点领域“专案专办”,不仅要听汇报、报材料,也要通过走访行政相对人、派驻人员等方式全方位发现问题、提升执法效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各个执法工作平台面向内部执法监督部门,便于在事中监督、过程性监督时将不规范的问题扼杀在萌芽中。
组建生态环境内部执法监督的专属机构和人员队伍,研究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职能。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改革为契机,强化内部执法监督职责,确定专人专岗。将行政执法权与内部执法监督权列为执法检查中的两项日常行政管理权限,执法业务能力培训与内部执法监督业务能力培训齐头并进,常态化开展专题学习、曝光问题、进行督查通报。选用业务知识扎实、政治素养高的同志从事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对重点、难点问题勇于出击,对不合法、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敢于亮剑,做到真正能发现问题、化解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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