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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重金属废水直排 老板被判刑、处罚金+从业禁止!

更新时间:2023-04-03 15:08 来源:中国环境 作者: 叶兴灿 陈瑜滨 阅读:1583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在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后,拉链厂经营主施某群不思悔改继续开展生产,将含有超标重金属锌的废水直排入周边环境。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施某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施某群在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相关职业。

这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案情回顾。

2022年4月以来,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购买相关排污设施的情况下,被告人施某群组织车间工人将去油清洗拉链头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外排口,直接排入化粪池,与生活污水混释后排入市政管网。

而同年5月21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联合当地公安局在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排污行为,生产污水已通过化粪池泄露至晋江阳溪。

经检测,车间外排口淤积废水中锌浓度152mg/L,超标30.4倍。

同时查明,被告人施某群所经营的车间曾因未办理环评、环保验收手续被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拆除超环评的生产工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群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含锌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被告人施某群在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后,仍继续开展生产,直排重金属超标的废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有效杜绝二次犯罪,法院在对被告人施某群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相关职业。

宣判后,被告人施某群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2022年7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重点防控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重金属污染,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2022年9月 ,泉州晋江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晋江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等工作要求。《方案》指出,运用环境监测、监管、执法“三联动”机制,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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