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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达成调解

更新时间:2023-04-27 09:14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阅读:475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经过耗时约7年的漫长诉讼,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锤音落定。4月17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自然之友诉国家电网甘肃分公司弃风弃光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据了解,此案被视为我国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所谓“弃风弃光”,即放弃可再生清洁能源的风能和光伏太阳能发电,转而替代使用化石能源发电。

原告自然之友认为,被告甘肃电力未能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电和光伏发电量,未能收购部分由燃煤发电替代。此举将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上述行为,并全额收购风电和光伏发电量,同时加大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力度。调解协议显示,甘肃电力将继续投资至少9.13亿元,用于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发电输送能力。

弃风弃光总电量达186.71亿千瓦时

2016年9月,自然之友发起的一则民事起诉状,将关注投到了甘肃电力身上。起诉状显示,甘肃电力在运营中存在“弃风弃光”行为,即指放弃可再生清洁能源的风能和光伏太阳能发电,转而替代使用化石能源发电。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甘肃省2015年全年的弃风电量82亿千瓦时;2016年上半年的弃风电量为63.6亿千瓦时;2015年全年弃光电量为26亿千瓦时;2016年上半年弃光电量为15.11亿千瓦时。综合来看,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弃风弃光总电量为186.71亿千瓦时。

自然之友认为,这一情况与我国相关法律要求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称《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规定,风能、太阳能属于可再生能源,属清洁能源。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具备资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甘肃电力承担着建设、经营、发展甘肃电网的任务,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在现实中,甘肃电力并未依法全额收购,未能被收购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量被燃煤发电所替代。”起诉书指出。

据自然之友统计,由于甘肃电力拒绝全额收购风能、光能电量上网,致使其在2015年至2016年年中使用等量燃煤发电替代弃风、弃光电量186.71亿千瓦时,相当于多燃烧588万吨标煤,由此排放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共计5.77万吨,并同时多排放二氧化碳1554万吨。

“与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相比,燃煤发电过程产生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大量烟尘等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是大气中PM2.5和PM10的主要来源,对人体健康危害不容忽视。同时,使用煤炭的火力发电过程也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起诉书指出。

据此,自然之友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弃风弃光的行为,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7.18亿元。在2016年6月30日以后,上述弃风弃光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治理或赔偿费用,计算至被告停止弃风、弃光行为止。

耗时七年,一波三折

这场始于2016年的诉讼并非一帆风顺,其先后历经递交起诉书、起诉被驳回、撤销驳回、修改诉求等过程,直到达成调解总耗时近7年。

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9月,自然之友将立案材料邮寄至兰州中院。在审理中,甘肃电力辩称其未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自然之友的起诉不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同时,其不属于应当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法律责任的非直接排污者,自然之友将其列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据;自然之友列举的法律条款不构成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

上述辩称得到了兰州中院的认可。2018年8月,兰州中院作出的一审裁定表示,甘肃电力作为电力购销和调配电力供应的电网企业,并非发电企业,其本身并不能具体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属于被告不适格。自然之友研究所的起诉不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条件,对其诉讼予以驳回。

随后,自然之友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甘肃省高院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2018年末,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甘肃省高院认为,自然之友研究所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撤销兰州中院的民事裁定,指令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甘肃高院二审民事裁定书截图

2020年3月,自然之友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其认为,为切实解决甘肃省的弃风弃光问题,依法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必须保证有充分的技术投入以及政策支撑。为此,其申请判令甘肃电力连续五年,每年投入其当年年度营收总额的千分之五,用于智能电网项目、配电网、微电网以及风电、光电外送通道和可再生能源储能项目等保障,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研发与建设,以消除因其未全额收购风电、光电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而原先提及的17.18亿元赔偿已不在诉讼请求列表中。

2023年4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中,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对自然之友为推进新能源消纳、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所做的积极努力表示肯定。

同时其也指明,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甘肃弃风、弃光率居高不下,由新能源发电增长过快、本省市场消纳能力有限、外送市场不成熟、新能源发电存在波动性而传统电源调峰能力不足等多种因素造成。自2017年以来,在相关部门的主导下,甘肃电力与其他新能源消纳各责任主体协同发力,大力开展电力市场建设、拓展消纳空间,持续加大风电、光伏消纳力度。

为服务“双碳”目标,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推动新能源消纳能力持续提升,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判令,甘肃电力在“十四五”初期累计投资19.8亿元(涉及4项750千伏、14项330千伏输变电送出工程)的基础上,继续投资至少9.13亿元,用于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发电输送能力。同时,上述输变电送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规划实施,非因规划变动不得变更或取消。并要求其依法合规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一案”结案示范意义深远

针对此案,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向记者分析,“弃风弃光”行为的产生,是在新旧能源转换过程中,有关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而向旧的能源生产方式和利益相关方妥协的结果。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应当全额收购,但有关管理部门当时却通过规范性文件,允许电网按比例收购煤电和可再生能源,这本身就与法律要求相悖。

“事实上,这种行为在全国并不是个例,在宁夏也有弃风弃光问题,而在四川、云南则存在着严重的弃水问题。而作为我国‘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本案具备一些值得关注的地方。”王灿发称,首先,自然之友作为草根环保社会组织率先提起了这一诉讼,且被告为大型国有企业。对体制内机构而言,要提起这样的诉讼可能是十分困难的,但社会组织就发挥了它的优势。

其次,案件过程非常曲折复杂。最初,兰州中院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但上诉后,甘肃高院撤销了原裁定,决定应当受理这一案件。所以,甘肃高院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诉讼中做出了很重要的决策,即应当受理这类新型案件,而这个决策也被证明是正确的。正因为有这样一起案件的提起,引起了有关部门对弃风弃光问题的重视,并采取措施降低了弃风弃光率,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也使得光伏发电和风电的投资能够减少浪费,有利于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必然面临两难抉择。王灿发坦言,如果判被告败诉,产生的影响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难以承受的;但如果判环保组织败诉,也没有道理,因为它是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来起诉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调解来结案可能是一种最好的妥协方式。

“但不管是怎样的结案方式,这一诉讼的结果都导致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率的提高,而且也促使有关部门采取了更加符合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政策和措施,而且调解书中还要求被告承诺投资十多亿元,来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基础设施,这都是非常好的现象。这一案件的结案,对于我国今后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也可以让一些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王灿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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