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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5类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警示案例

更新时间:2023-05-15 10:3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45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2022年,四川省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应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严惩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查处16起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案件。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督促检验机构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了2022年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5类警示案例。

案例一:合江增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案

2022年7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川EL**69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但通过视频发现,该车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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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元。

案例二:宣汉兴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过程中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案

2022年6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渝AW**9C、渝DC**11、川SW**62、川ST**10等4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通过视频发现,在检验渝AW**9C、渝DC**11车辆过程中,检测人员存在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等行为,同时,这4辆车在检验过程中还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4.2“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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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7.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案例三:自贡市蓝天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汽油车未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案

2022年2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双怠速法对川CC**70、川CG**68、川CU**53等3辆汽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川CC**70车辆为前驱车,川CG**68、川CU**53车辆为可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四驱车辆,3辆车均可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验。以上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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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4.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案例四:宜宾鸿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柴油车未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案

2022年1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编号为新车02**95、新车P3**22、新车P2**09等3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以上3辆车的驱动方式均为两驱,可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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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案例五:绵阳市正青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过程数据异常、检验操作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案

2022年5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川BT**19、川BQ**67、川BU**44等3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以上车辆发动机转速曲线异常,工作人员在进行排放检验时缓慢踩油门踏板,检验操作严重不规范。同时,该公司在进行外观检验时未核实排气后处理装置,检验报告上载明的车辆环保关键信息严重错误。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4.2“进行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A.4.3“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s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大供油量”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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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严格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是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只有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才能“诊断”出 “生病”车辆,进而精准开展尾气维修治理,最终降低污染排放。然而,一些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让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放任“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持续排污,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据了解,四川省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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