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9月1日起施行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危废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2009年,云南省昆明市政府颁发了《办法》,正式建立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办法》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危险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减少。
“十四五”时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期和窗口期,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无废城市”建设将进入新阶段。随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现有《办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能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精神及要求,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之持续、有效、常态化,非常有必要制定《危废办法》。
《危废办法》共五章37条,主要对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危废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并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同时,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经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危废办法》明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规定通过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并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危废办法》明确,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或者接收的危险废物,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无法明确的,处置费用由事发地属地政府承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实现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信息共享。
《危废办法》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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