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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工企业如何应对PFAS管控?看这里

更新时间:2023-09-04 09:50 来源:《中国化工信息》 作者: 梁敏艳 阅读:113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2023年2月7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限制法规提案,该法规一旦实施,将对氟化工产业造成巨大影响。除欧盟外,全球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在制定针对PFAS的管控法规。那PFAS到底是什么?都有哪些管控法规?我国氟化工企业应如何应对?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重点介绍。

什么是PFAS?

PFAS全称为Per-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也就是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21年发布的指南,PFAS是指至少含有一个全氟甲基(CF3)或全氟亚甲基(CF2)的碳原子化合物(不含有H/Cl/Br/I原子)。符合上述定义的PFAS物质超过10000种,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等都属于PFAS。

PFAS被广泛应用在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如食品接触材料(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防污防水织物和地毯、皮革和服装、不粘厨具、油漆、清洁产品和防火泡沫中,都能找到PFAS的身影。

PFAS因其在土壤和水中降解时间长达数百年而被称为“持久性有机化合物(POPs)”,也被称为永久化学品(Forever Chemicals)。PFAS还容易在环境中迁移,当人和动物摄入PFAS时,PFAS会在生物体内蓄积且产生毒性,影响免疫系统、生殖系统,干扰内分泌系统,且具有潜在的致癌性。这些仅是已知的部分危害性,大部分PFAS的危害还未可知。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PFAS所带来的健康风险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因此,全球各国及地区都在加紧制订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对PFAS的管控。

欧盟PFAS限制法规提案

2023年1月13日,欧盟发布了PFAS限制法规提案,该提案由丹麦、德国、荷兰、挪威和瑞典五国起草,并正式提交给ECHA。2023年2月7日,该提案在ECHA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

从2023年3月22日开始,欧盟PFAS限制法规提案进入为期6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全球各国都可以对该提案提出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ECHA科学委员会将从人类和环境风险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该提案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最终意见,上报至欧盟委员会。欧盟PFAS限制法规提案时间表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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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PFAS限制法规提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点:

(1)不得以物质形式在欧盟境内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

(2)当以物质组成成分、混合物或物品形式存在时,PFAS含量如大于等于如下限值时,不得投放到欧盟市场:①对目标PFAS进行分析时,测定出的任何PFAS含量为25ppb(聚合态PFAS除外);②对目标PFAS及预降解前体进行分析时,检测出的所有PFAS含量为250ppb(聚合态PFAS除外);③PFAS含量总和为50ppm(聚合态PFAS一并计入)。当含氟产品中氟元素含量超过50mg F/kg时,欧盟境内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需根据执法机构要求提交一份含或不含PFAS的证明。

上述提案中的条款内容将在提案正式实施18个月后开始生效。也就是说,欧盟PFAS限制法规提案将在实施后有18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后,将正式生效。

上述提案中的条款内容对于下列3种情况是不适用的:①符合法规(EU)528/2012 定义的生物杀灭产品的活性成分;②符合法规(EU)1107/2009 定义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活性成分;③符合法规(EC)726/2004、法规(EU)2019/6和指令2001/83/EC定义的人用、兽用药品的活性成分。

另外,对于以下几种情况的PFAS,过渡期可适当延长:

1生产聚合态PFAS的聚合反应助剂,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6.5年,PTFE、PVDF和FKM的生产不适用本条款;

2用于个人防护装备的纺织物,以防范法规(EU)2016/425附件I中风险类别III(a)和(c)所列明的风险,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13.5年;

3用于专业火灾救援的个人防护装备的纺织物,以防范法规(EU)2016/425附件I中风险类别III(a)-(m)所列明的风险,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13.5年;

4-50℃以下制冷设备中的制冷剂,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6.5年;

5实验室测试与测量设备中的制冷剂,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13.5年;

6冷冻离心机中的制冷剂,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13.5年,等等。

美国PFAS管控

2023年6月29日,美国EPA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项针对PFAS的法规管控要求。该法规旨在从源头停止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类PFAS物质的环境释放,并在进行生产活动之前消除不合理的风险。

该法规要求,EPA在审查新型PFAS和PFAS新用途时,通过预生产通知(PMN)和重要新用途通知(SNUNs),对新PFAS或现有PFAS的重大新用途进行更加有效的审查,确保这些化学物质在上市销售前已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当提交申请的物质为PFAS时,PMN或SNUN中必需包含申请人所掌握的全部已知信息,以便EPA对该物质的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该物质是否属于PBT类物质。如该物质(包括物质本身、代谢产物或降解产物)属于PBT类物质,那么EPA将根据暴露途径和工人暴露等信息,进行定性风险评估。尽管也可以对PBT类PFAS物质进行定量风险评估,但EPA认为,由于这类物质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因此定量风险评估仅仅是某一时间点上的“快照”,并不能真实反映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长期影响。如该物质不属于PBT类物质,则需按照常规化学物质评估流程进行定量风险评估。

除上述EPA发布的PFAS管控法规外,美国境内多个州也制定了各自的PFAS法规,主要针对食品包装中含有的PFAS。本文摘录汇总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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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FAS法规管控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清单明确了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其中,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酸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针对这3种含氟化合物,采取的措施是禁止生产和禁止加工使用(特殊用途除外),PFHxS类氟化物还禁止进出口。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该清单。

2023年6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名录将PFOS、PFOA列入。凡进出口PFOS和PFOA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结束语

随着全球各国对PFAS的深入研究和广泛关注,相关的管控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我国氟化工企业来说,应关注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PFAS管理法规动向,提早做好法规应对,避免出口时遇到法规障碍。另外,应加强产品研发,制定替代产品方案,提高产品或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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