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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日均值达标 不能作为免罚理由!

更新时间:2023-10-19 10:41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172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山西省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交口县尚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磷超标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口县尚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吕环罚字〔2023〕080号

交口县尚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30MA0KLWH99R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双池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金荣

交口县尚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山西蓝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在你公司巴歇尔槽出水收集池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巴歇尔槽总磷出水浓度为1.0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规定的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总磷排放浓度限值1.725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山西蓝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蓝策环境[2022]检S字第031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2年7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认为行政处罚不合理。申请理由为:1.检查当日水质污染物在线监测因子COD日均值7.037mg/L,氨氮日均值0.056mg/L,总磷日均值0.051mg/L,总氮日均值5.473mg/L,均达标排放。且总磷设备质控样抽查结果符合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14/T2050-2020)质控要求;2.你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委托另一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出水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水质采样结果为COD37mg/L,氨氮0.307mg/L,总磷为0.07mg/L,总氮3.85mg/L,属达标排放。

我局在收悉你公司听证申请后,于2023年2月10日按程序组织举行了听证会。结合听证笔录和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听证意见书》,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 98 号)“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我局委托的山西蓝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资质齐全,采样过程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等相关规范进行现场采样,对监测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出具有合法的监测报告,且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并签字确认;2.你公司2022年3月21日委托另一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监测结果与我局3月16日执法检查时的采样点位、采样时间并不一致,无比对意义。

综上,你公司陈述2022年3月16日总磷数值达标排放不成立,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 98 号),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我局对你公司巴歇尔槽总磷出水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2023年2月10日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41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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