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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第四批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11-06 10:40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123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危险废物领域典型案例

一、范某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涉嫌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北辰分局对北辰区双口镇某铅蓄电池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涉案当事人范某某主要从事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废水箱、废转向机、废铁等物品的收集售卖,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停放的一台面包车里存有48块废铅蓄电池(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铅蓄电池和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酸液属于危险废物, 废物类别为HW31), 废铅蓄电池净重1000kg。范某某利用电钻对废铅蓄电池进行打眼,并将其中的废液倒入水井中,监测人员对该水井内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样含铅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规定的铅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88倍。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立即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抓捕嫌疑人、现场勘察、采样监测等工作同步开展,精准快速锁定现场违法证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指导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案件移送及时,提高了行刑衔接效率。

二、张某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北辰分局对北辰区双口镇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涉案当事人张某主要从事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院内存有127块废铅蓄电池(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铅蓄电池和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酸液属于危险废物, 废物类别为HW31),废铅蓄电池总重2070kg。张某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打孔、拆解后将其中的废液倾倒于院内排水沟中。监测人员分别对该院内排水沟中的土壤和院内西侧废旧汽车拆解物下方土壤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排水沟内土壤中铅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污染物铅第一类用地规定的管制值(800 mg/kg)186.5倍。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立即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针对当事人张某的违法行为,深入发掘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相关违法线索,形成“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效能彰显了一体化联动执法的威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为生态环境保护搭建“防火墙”。

大气领域典型案例

三、天津市某准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准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1号厂房北侧车间大门敞开,靠近大门处有2台型号为JBT-D4038的螺丝打头机正在工作(生产工艺为冷镦),生产过程中有油雾产生且无组织排放,2台螺丝打头机未加装集气罩,也未连接油雾净化设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该单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案件调查处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同时开展,坚持取证和赔偿相联动,积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自由裁量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协同衔接的一次生动实践。

四、天津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覆膜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工业油烟净化器+UV光催化氧化设备未使用,风机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开关及运行指示灯不亮。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万二千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线索作用,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及时查处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有效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重污染天气领域典型案例

五、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

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 号)Ⅱ级响应措施中强制性减排措施及《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2年12月调整)》要求进行停产。该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落实“一厂一策”措施,并处罚款四万五千元。

【启示意义】

工业企业要树立大环保意识,结合空气质量预报,及时启动重污染应急联防联控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措施,实现“一厂一策”精准化和科学化管控,切实落实好工业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规定领域典型案例

六、天津某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线索,发现天津某零部件有限公司没有填报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该单位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提交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截止检查当日尚未提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宁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千元。

【启示意义】

非现场执法的手段,能有效提升精准化违法行为发现能力。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锁定证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提高了办案效率。

弄虚作假领域典型案例

七、天津某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天津某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环评批复和自主验收报告显示,其污水处理设施为地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10吨/天,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为“接触氧化+沉淀+二氧化氯消毒”。但该单位污水处理间内仅有一台臭氧消毒处理机,实际情况与该单位环评批复和自主验收报告内容严重不符。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十万元,个人免予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中,采取非现场和现场执法有机结合的执法方式,形成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现场核实→依法查处的闭环工作机制,有助于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同时,提醒各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进一步强化主体意识,主动了解相关法规标准和自身排污情况,避免过分依赖第三方,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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