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谷腾环保网讯】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则、工作机制、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7个部分,明确了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贾良清介绍,近年来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作为政府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的补充,社会监测机构已经广泛参与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在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环境监测市场起步晚,社会监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存在技术能力参差不齐、从业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一些机构监测行为不规范,有的在监测数据上出现弄虚造假问题,甚至触犯刑法。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双随机”抽查制度,对规范从业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双随机”的监管覆盖面相对较小,且为事后监管,难以有力有效扼制社会监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了《办法》。
2021年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先后对部分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调研,赴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学习取经,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同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召开座谈会,邀请全省大中小不同规模的40余家社会监测机构参加座谈,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3次组织78家次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试评分,验证《办法》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修改过程中,省信用办、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在信用体系建设政策等方面给予了大力具体指导,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了书面反馈意见134条,采纳66条、部分采纳27条,不采纳41条。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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