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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多起违法违规取水案例!律师:或担刑责!

更新时间:2023-12-21 10:51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张聪 阅读:93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青海省柴达木盆地一些企业不顾水资源刚性约束,违规取水用水;甘肃省张掖市黑河流域违规取水建设人工水面、地下水超采治理不力……目前,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已公开通报3批共15个典型案例。记者发现,在这些案例中,有多起涉及违法违规取水问题。

那么,违法违规取水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如何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取水?围绕相关问题,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和梳理。

违法违规取水为何屡禁不止?

12月1日,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了首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三地违规取水被通报。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是黄河流入中原的第一站。督察发现,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未经许可违规取用黄河水25万立方米,形成约450亩水面、9个人工岛屿的好阳河湿地公园。

在青海省,柴达木盆地多年平均降水量仅为83毫米,属于极端干旱区。水资源是当地盐湖产业发展的命脉所在。督察发现,仍有一些企业不顾水资源刚性约束,违规取水用水。例如,格尔木藏格钾肥公司溶矿用水不按取水许可要求从柴达木河下游泉集河取用淡水,而是擅自取用限制开发的南霍布逊湖卤水,4年违规取卤水1.26亿立方米。青海盐湖工业股份公司资源分公司每年取水2136万立方米用于清洗设备,至今未办理取用水手续。督察还发现,一些企业超规模或违规开采地下水。2022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公司所属蓝科锂业公司、钾肥分公司分别超量取用地下水134万立方米、402万立方米。格尔木盐化(集团)公司委托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公司经营氯化钾项目,后者私自在都兰县沙漠地区打井抽取地下水,截至2023年9月,共违规取水27万立方米。

在甘肃省,督察发现,张掖市甘州、临泽等区县有30余处人工水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2011年甘州区芦水湾景区未批先建3个人工水面,水域面积2250亩,一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仅2022年就从黑河取水2600万立方米。2016年弱水花海景区建有3个人工水面,水域面积458亩,2016年至2021年一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2022年补办许可证后仍超量从黑河取水6.7万立方米。督察还发现,2020年6月国家加强“挖湖造景”排查整治以来,张掖市在弱水公园内未批先建两个人工湖,水域面积165亩。

违规取水的根源在“缺水”。记者梳理发现,通报案例中,绝大部分地区处于水资源匮乏地区,大多是从事采矿、重金属等高需水行业的工业企业,不少企业铤而走险,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生产用水。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环资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章利兵认为,企业违法违规取水基本上有两大原因,一是经济利益驱动,企业有利可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取水谋取非法利益;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习惯于靠水吃水,认为有水就能用,或是明知违法仍然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当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处罚力度不够大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等有关规定,违法取水的行政处罚基本上罚款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对企业而言威慑力不足。”章利兵说。

违法违规取水要担刑责吗?

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取水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遵照国家取水制度进行取水。章利兵介绍,除了督察案例通报的超许可水量取水、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非法取水,实践中,违法违规取水有多种表现形式,按照《水法》规定则主要分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其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主要表现为无证取水、取水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取水等,还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受让方则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则主要表现为超许可水量取水、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的行为,比如,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改变取水地点等,都属于违规取水。

违法违规取水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要担刑责吗?章利兵认为,根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违规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且,如果企业存在隐瞒、虚报材料骗取取水许可情形的,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也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也就是说,违法违规取水是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的,如骗取取水许可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采集地下水的则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章利兵说。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上海靖予霖(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建明介绍,按照《水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犯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如果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郭建明介绍,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依法依规申请取水?

依据《水法》,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那么,如何依法依规申请取水?所有用水都必须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吗?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多久?能否对取水事项进行变更?

郭建明介绍,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特定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郭建明介绍,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五种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无需领取许可证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取水。”章利兵指出,比如,第二种情形中的“少量取水”需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第三、四、五种情形的取水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或同意。其余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郭建明介绍。

章利兵提醒,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个人办理取水权变更,或取退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等发生改变的,均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取水申请。

申领取水许可证前,还应注意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申请取水,办理有关手续。章利兵提醒,尤其是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不仅要提交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需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审批机关的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还应当组织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未履行有关程序,项目又涉及对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则可能面临信访投诉及复议诉讼等,甚至可能导致行政许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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