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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推进电解铝行业减污降碳

更新时间:2023-12-28 09:5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77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电解铝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也是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是《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近五年,电解铝产能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陆续转移至内蒙古、云南、四川等能源丰富地区。为进一步提升电解铝建设项目管理效能、统一管理尺度、加强源头防控、推进重污染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审批原则》)。这是首次制订关于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对规范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推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为基础,给出适用范围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中电解铝”和“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铝用炭素阳极/阴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将适用范围与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衔接。铝用炭素项目的建设目的是为电解铝行业服务,且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因此明确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重申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审批业务,且《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均要求坚持电解铝产能总量约束,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研究差异化电解铝产能减量置换政策。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是需要克服的困难和挑战。因此,《审批原则》提出“涉及电解铝产能增加的项目需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完成产能置换”。2021 年11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等要求,因此,《审批原则》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电解铝产能”。

三是明确选址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结合电解铝建设项目氟化物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为保护我国高氟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审批原则》明确“严格限制在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氟化物超标的地区新建、扩建电解铝和以残极为原料的铝用炭素项目”。

四是强化污染防治措施。首先,废气防治方面,《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但现有部分电解铝企业未建设脱硫设施,且非重点区域电解铝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显著高于重点区域,新建电解铝项目应提出脱硫设施的建设要求。《审批原则》依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提出了“电解烟气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明确了残极冷却、电解质清理、电解槽焙烧启动等过程无组织废气的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由于铝用炭素项目涉及原料沥青,《审批原则》提出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措施的要求,并明确“厂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铝灰热回收铝过程颗粒物等污染物产排明显,《审批原则》提出“涉及铝灰热回收铝的应配备高效烟气收集系统及除尘设施”。其次,强调行业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标准要求,明确按《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 50988)相关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池。最后,强化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明确大修渣、铝灰渣、炭渣、废焦油、残阳极处理处置要求。例如,行业内大修渣进入柔性填埋场前应预处理至符合入场标准,但落实尚不到位,《审批原则》提出“必须配套建设稳定化预处理设施,确保大修渣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不超过危险废物允许填埋的控制限值”。从目前行业实践看,外部单位承担电解槽大修渣处置的单位存在违规处置风险,未配套阳极系统的电解铝项目产生的废阳极存在进入其他企业炉窑作为燃料、导致氟化物污染转移的风险,《审批原则》提出“未配套炭素阳极生产的电解铝项目,残极处理应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针对铝灰渣在潮湿环境下易产生氨气的特性,《审批原则》提出“铝灰渣贮存库应设置氨气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五是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审批原则》提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

六是推进氟化物全过程监管。氟化物是电解铝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审批原则》从项目选址、源强核算、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废气污染治理、废水污染治理、固废综合利用、环境监测计划等方面强化氟化物监管。例如,严格限制氟化物超标地区项目建设;针对源强核算过程,提出氟化物有组织及无组织源强核算应类比同类在产企业实测值,且气态氟化物与固态氟化物应分别核算,并对无组织排放废气源强核算方法提出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提出电解槽焙烧启动过程、残极冷却过程废气收集治理要求,明确电解槽焙烧启动烟气和残极冷却过程烟气应收集进入电解烟气净化系统处理排放;电解铝车间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时区分气氟与固氟,并提出电解槽焙烧启动应作为非正常工况进行预测。

七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管理。电解铝全行业年度用电量超过5000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总量的6.8%,碳排放约4.2亿吨,占整个有色行业碳排放量的64%,是我国工业领域碳排放的重点行业,已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稳步推进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工作,将有色行业作为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行业。为落实以上要求,《审批原则》明确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电解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鼓励采用协同减污降碳技术。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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