铤而走险 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终被查!
【谷腾环保网讯】2023年11月1日,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上虞区曹娥街道的绍兴某制造有限公司污水站正在运行,污水外排口正在排放污水,有一根红色软管自消防用水口连接处向二沉池溢流沟泵入清澈透明的水,涉嫌外排废水稀释排放的嫌疑。执法人员立即深入现场,对该企业污水站运行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在线监控数据情况详细勘察,同时对相关废水池水样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站积极配合连夜分析执法水样,发现企业稀释前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20mg/L,超标44%,而注水稀释以后的排放池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7mg/L,现场在线监测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0mg/L。
上虞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接公安机关,联合快速攻坚,最终调查核实,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其污水站管理人员因发现二沉池出水有超标情况,在线数据有超标趋势,便擅自做主通过注入低浓度的消防水,来稀释外排废水浓度,以达到在线监控化学需氧量低于500mg/L的目的,该行为已经构成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定罪要求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已移送公安,目前已刑拘1人。
实施细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提醒提示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但部分企业企图以恶意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方式以达到实现达标排放,应予以严厉打击。该案件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此类情形办理的典型案件,对相关企业有一定的震慑意义。同时,在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应联勤联动,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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