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污水处理厂不宜过度提标?
【谷腾环保网讯】近年来,我国多个流域、省份出台了自己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其中,不少标准提出了准Ⅳ类甚至准Ⅲ类的出水水质排放要求。
这意味着达标排放的污水已经接近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水质,甚至接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
这是否有必要?是否科学?污水处理行业过度提标现象早已引起多方关注。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四部委联合印发了《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对“十四五”期间的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其中特别提到“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这也是国家政策层面对污水处理行业过度提标问题首次正式作出回应。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再次强调,各地方应“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制定污水排放地方标准”。
除了政策导向在发生变化,水环境领域相关人士也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长期探讨,呼吁不应强调过高的出水标准。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彭永臻曾分析,某些城市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高城镇污水排放标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数倍以上。
但记者注意到,此前的讨论更多地集中在污水处理成本、处理工艺、高昂的运维成本导致有些设施“晒太阳”等现实问题上。而在“双碳”战略背景下,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又有了新的角度。
过度提标导致减污降碳不协同
山西省城镇排水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郝晓光告诉记者:“《实施意见》中提出了污水处理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理念,是整个文件的重点和亮点。它明确了减污和降碳必须同时进行。污水处理厂一直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高耗能、高投入的能源密集型产业,提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从‘大环保’的层面将污水处理从单一的推动水环境改善的角色提升到推动整体环境改善的角色上来,赋予了污水处理这项工作更广义的内涵。”
在我国,污水处理行业的碳排放量约占全社会总排放量的约1%,在环保产业中占比最大。在“双碳”战略背景下,对污水处理过度提标问题进行讨论具有新的意义。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生态市政院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家卓告诉记者:“和国外的相关标准对比来看,我国一级A的排放标准本来就很高。但近些年,很多地方仍纷纷出台了自己的排放标准、流域排放标准,不少地方提出了准Ⅳ类甚至准Ⅲ类的排放要求。国内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改造,不仅从经济上投入产出比很差,还会显著增加碳排放。这就属于当前污水收集处理领域最为显著的减污和降碳不协同的问题,污染物排放量虽然降低了一些,但是碳排放明显增多了,‘按下葫芦起了瓢’。在减污降碳要协同增效的大背景下,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过度提标属于当前最应该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发挥减污降碳示范引领作用,我国将于2025年建成100座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
对此,郝晓光认为:“要明确100座绿色低碳标杆厂科学合理的衡量标准,首先,地方要有合理的环境排放标准。一些污水处理厂为了应对地方对于出水水质的高标准要求,采用过度曝气、过高控制污泥浓度、过量加药等方式。这与绿色低碳理念是背离的,应该扭转一些地区不合理地过度提标带来的高碳运行局面。”
是否“过度提标”,如何衡量?
虽然要理性看待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带来的高碳排问题,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提标都属于“过度”,也不能一概而论。
一位水环境领域资深专家认为,要看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究竟排放到什么水体中去,这些水体的功能是什么,要满足什么要求。如果污水处理厂下游紧邻国控断面、跨界断面,或者靠近其他高功能水体,经过经济技术比选,针对特定污染物,也可以适当提高排放标准;但假设是排放到较低功能的水体中,这些水体水环境容量也有保障,那按照一级A的标准排放就足够了。所以,一方面要保证水环境质量;另一方面,要响应国家减污降碳的要求。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综合考虑。
彭永臻认为,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以及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都不相同,因此,制定和执行污水排放标准时应考虑实际情况,不一定要“整齐划一”。
王家卓说:“此次三部委文件明确提出,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地制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出这样的要求,显然是因为当前一些地方的排放标准不科学、不合理,没有因地制宜,‘一刀切’要求继续提标。在当前地方财政普遍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对于如何将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实现投入产出比最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指明了方向。而且文件明确了制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问题导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水环境容量、污水水质、能耗药耗等,这比之前的提法有了进步和细化,对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高质量发展,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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