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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院公布一批涉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3-27 10:32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张聪 阅读:89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今年3月1日是《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三周年。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涉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保障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安全,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展示人民法院注重生态系统修复的司法理念。

重打击,

依法审理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犯罪案件

鄱阳湖系我国面积最大的淡水湖,是长江中下游主要支流之一,也是长江流域的一个过水性、吞吐型、季节性重要湖泊,对调节长江水位、涵养水源、改善当地气候和维护周围地区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为加强对长江流域的司法保护,九江市两级法院紧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专门成立了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修河流域、庐山等四个环境资源法庭作为集中管辖法庭,并按照巡回审判、生态修复、教育预防、协作共治的工作思路,创新审判模式,依法审理了一批涉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犯罪案件。

“李某明、王某平鄱阳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王某平二人明知鄱阳湖濂溪区水域属禁渔期、禁渔区,约定前往鄱阳湖水域捕鱼,犯罪嫌疑人张某中、刘某全、肖某明、胡某根(均另案处理)四人明知鄱阳湖濂溪区水域属禁渔期、禁渔区仍随同前往。随后,被告人李某明、王某平划橡皮艇在鄱阳湖濂溪区姑塘镇化纤厂码头对面水域,采取放刺网和撒网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将捕获的渔获物放到岸上,由犯罪嫌疑人张某中、刘某全、肖某明、胡某根四人负责收捡,共捕获渔获物300余斤。

“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在鄱阳湖水域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鄱阳湖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据介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资源的稀缺性、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作出判断确定生态资源损失。利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涉环境资源类犯罪中,恢复损害要比传统刑罚单纯的否定性评价更具有价值,在制裁犯罪的同时实现修复环境损害的特殊要求,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破坏的源头治理,缓解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物资源衰退危机。

重修复,

探索多元化替代性修复机制

2020年4月和2021年6月,被告人舒某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工人到江西省德安县宝塔乡九里村舒家垅“松树埂”山场和“屋场洼”山场砍伐林木并进行出售。

经鉴定,舒某新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木、阔叶树,面积2.311公顷(34.6亩),立木蓄积量55.3立方米。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新犯滥伐林木罪向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态环境和林木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林木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新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新承担滥伐林木造成森林碳汇损失价值人民币3655.6元、鉴定费2000元,责令其在九江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滥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入选本批次典型案例的舒某新长江流域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系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首次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是在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中又一生态司法新举措。

不仅如此,德安县人民法院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突出办案效果,注重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被告人,引导和鼓励其采取替代性补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考量。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机制,为推动全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保障。

据悉,九江市两级法院设立了长江、鄱阳湖等多个司法保护和生态修复基地,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模式,通过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方式,管理和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打造了一批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同时,通过巡回审判、增殖放流、普法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重协作,

“山江湖河城”一体化保护

2023年5月,被告人姜某成对被告人雷某武称江西省武宁县石门楼镇炉山村赤家岭附近有古墓。雷某武遂聚集郑某军、施某青、姜某成、陈某等人商讨挖掘古墓。2023年6月29日,被告人雷某武开车载其他四位被告人,携带探测仪器、撬棍和锄头等工具到了石门楼镇炉山村赤家岭,雷某武负责望风,其余四人携带工具对古墓进行撬挖。经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该墓葬和被盗的出土器物青釉碗和青油碟的年代均为明代,属于古墓葬。

另查明,2023年1月中旬,被告人郑某军携带两个捕兽夹前往江西省武宁县石渡乡八仙下棋山场周边山林设置陷阱进行狩猎。捕猎到一头小麂并将其宰杀食用。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银军狩猎的野生动物为小鹿,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五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掘古墓,不仅损害古墓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024年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雷某武等四人犯盗掘古墓罪,被告郑某军犯盗掘古墓葬罪、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判处罚金三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被告赔偿古墓葬保护修复费4000元、承担损害修复评估费用20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环资审判从过去侧重对自然资源的司法保护,延伸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2023年6月,为加强九江历史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同意浔阳区人民法院东郊人民法庭对九江市辖区内涉及历史文化保护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据悉,法庭采取跨域立案、集中审理、三审合一的方式,提供多元、智能、便捷、高效的一站式诉讼服务。这是江西省首家文化保护法庭,也是全省首家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延伸到文化资源保护领域的环境资源法庭,标志着九江法院环资审判“山江湖河城”一体化保护机制的初步建立。

上述这起“雷某武等五人盗掘古墓葬、修河流域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在东郊人民法庭设立九江历史文化保护法庭后的首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案,也是全市首例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

同时,为服务长江大保护,切实提升长江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同性,九江中院还牵头与长江沿江八省十二家中基层法院联合签署了《长江沿江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司法协作九江绿色倡议》,共建长江沿江城市区域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共享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协作成果,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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