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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第三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28 10:34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178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第三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全省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雷霆行动”以来,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队伍重拳出击,深入全省各地重点区域,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4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哈尔滨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的一家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名为宁夏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无危废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经专家现场分析认定:该违法贮存现场发现的物品主要包括蒙脱石散、布洛芬乳膏、金银花等废弃药品,以及甲醇、乙腈等废包装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蒙脱石散、布洛芬乳膏等属于“HW02医药废物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272-005-02)/T”,甲醇、乙腈等包装物属于“HW49其他废物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沾染性废包装物(900-047-49)/T”。(T为有害影响的毒性)。经核查称重,现场发现的危险废物共计2.25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同时,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已报南岗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经营场所责令停业关闭。

因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且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书、邮件均无人签收被退回。为顺利依法送达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行政处罚文书异地送达途径和方式,先后与该公司所在地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和永宁分局取得联系,协调沟通该案件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异地送达事宜。经协调,由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南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所在地宁夏永宁县进行异地送达,在永宁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下,分别到当地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查找到该单位信息和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联系方式,最终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完成文书送达并签订了《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电子邮件送达和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

启示意义

因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案件办理中,无法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给行政处罚相关文书送达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困难。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岗执法大队积极探索行政处罚文书异地送达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实地走访,协调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最终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采取电子邮件送达和邮寄送达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行政处罚文书的有效送达,并且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益,也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新途径,积累了经验。

案例二:佳木斯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典型案例

基本情况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雷霆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佳木斯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锅炉烟筒存在“冒黑烟”情况。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锅炉烟气排放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中显示该企业锅炉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折算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浓度限值。经查,该企业除尘设备长期不进行维护,存在设施严重老化、达不到正常除尘效果的问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34.5万元。执法人员定期对该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企业已对除尘设备进行维护,经检测烟气已达标排放,违法行为完成整改。

启示意义

近年来,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成效显著,成果来之不易,但部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污染防治设施是企业减轻环境污染的重要保障,本案中,由于企业疏于管理,除尘设备老化故障无人及时检修,造成超标违法行为。企业作为污染主体,应肩负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案例三:大庆市某塑料颗粒加工厂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联合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与龙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大庆市龙凤区的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塑料颗粒加工厂存在无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等问题。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冷却槽内污水通过软管排至厂房无防渗措施地面,并顺着排水沟进入院外自然水坑,同时,生产车间清洗槽污水通过同一排水沟排入院外自然水坑,该水坑面积大约1500平方米,无防渗措施。

执法人员当即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车间冷却槽冷却水、生产车间清洗槽污水及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样品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存在超标情况,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和总镉检测值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浓度限制。

查处情况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塑料颗粒加工厂处罚款人民币36.5万元。为防止造成进一步严重污染,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对于该塑料颗粒加工厂厂房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同时,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件移送至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对该厂实际经营者于某采取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塑料加工业是高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洗涤废水、冷却水等废水含有多种有害物质,随意排放会对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部分没有营业执照、环保等相关手续的“散乱污”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心怀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非法排污。本案中,该塑料颗粒加工厂实际经营者于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时,本案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发现线索困难,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搜集证据,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多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办案合力,实现优势互补,统筹推动案件快速办理。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发现一处、取缔一处。旨在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进一步增强群众及企业法律意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案例四:鸡西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为深入推进“雷霆行动”提质增效,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全市污水集中处理行业专项检查。2024年5月13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运行的某农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设备间内存在一不明用途软管。通过现场调取厂区内部监控录像时发现,2024年4月,该厂工作人员多次使用该软管将进水间内生活污水越过污水处理设备及出水在线监控设备,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经调查,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鸡西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整体运营,负责运营管理、保证出水水质合格、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等,该公司委派颜某担任污水处理厂厂长,负责其日常运维管理,视频中所展现的行为均为颜某因污水处理厂超出处理能力为逃避监管故意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执法人员现场对监控录像硬盘和软管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4.9万元。同时,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该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污水处理厂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设施,其核心价值在于有效减轻水污染物对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对于推动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本案中,负责整体运营的第三方企业工作人员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此举使污水处理厂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可能导致受纳水体遭受污染,进而波及下游水体,从而破坏水流域生态系统的平衡。在本案的调查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发现异常物品后,通过调取企业监控录像,确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利用科技手段辅助执法检查,及时有效缩短了固定证据的时间并简化程序。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此为警示,全面开展对全市相关企业的教育警示工作。旨在引导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树立大局意识、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勿因个人私利而忽视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责任要求,坚定不移推行绿色、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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